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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631】2012將是「環境好年」、「發展權實現元年」?

2012/01/0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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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發展權與環境權等人權,是息息相關的,而且發展權也含有「鼓勵參與」之內涵,所以,環境權的尊重、保護及實現,各級政府機關實應鼓勵民眾參與,而非嚴格刁難,如果真的有嚴格刁難情事,本文也予以責難;當然,環境權的尊重、保護及實現固屬重要,但發展權的尊重、保護及實現,也應同等重視,本文也期待「2012年也是我國發展權實現元年」,不知各級政府機關有無此決心及執行力呢

【新聞】

各界人士熱烈響應下,前副總統呂秀蓮昨宣布二○一二年為「台灣綠色元年」。但呂透露,申請設立「綠色二十一台灣聯盟」一度遭內政部以人團法嚴格審查程序刁難,直到上週四才收到「核准籌備」的公文,她非常生氣,致電給內政部長江宜樺,對方則道歉。呂秀蓮幕僚表示,呂秀蓮辦公室是在去年十一月一日向內政部遞件,但內政部居然要會原能會、消防署高達七個部門審核,令人傻眼。呂秀蓮說,後來江部長在電話中道歉,說不知道手下處理此事有所怠忽。呂秀蓮表示,現在是什麼時代了,政府鼓勵、拜託人民成立民間團體,做政府做不到的事,感謝都來不及,但內政部在審人民團體法,心態依然還在戒嚴時期,她從來不會干擾政府官員,那一天實在非常生氣,才致電江宜樺,未來她也會促成全面檢討人團法的所有法規。約有五百位來自北中南各界人士昨參與「台灣綠色元年」宣示大會,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台北市議會副議長周柏雅、前僑委會委員長張富美等人出席。呂秀蓮籌組的「綠色二十一台灣聯盟」將在二月十二日正式成立。她昨天在大會宣讀「台灣綠色元年」宣言,並提出二○一二新任總統應響應台灣綠色元年,全力打造綠色新樂活並積極振興綠色新經濟等多項呼籲(自由時報101年1月2日報導:呂︰2012是台灣綠色元年)。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發展權」,雖尚未明定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及自由,但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曾於【新聞疑義626】台灣環境權的「慟」與「聾」:

「【新聞】

環保團體今天(28日)公布2011年台灣環境漢字,選出「慟」代表2011年的環境問題。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指出,日本311福島核災與泰國水患證明了人類不尊重環境所帶來的反撲,最大的受害者仍是自己,因此選出「慟」字代表2011年。2011年邁入尾聲,環保團體「台灣環境保護聯盟」28日公布由台灣16個環保團體共同選出了哀慟的「慟」,代表2011環境年度漢字。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李卓翰說,對全球環境而言,2011年是個動盪不安的一年,國際間有福島核災、泰國水患等災難,台灣也發生「農地開發」、「反核運動再起」、「有毒事業廢棄物污染」等問題,選出「慟」字是想提醒世人,人類不尊重環境,最大的受害者仍是人類自己。李卓翰說:『(原音)我們年度環保漢字主要是「慟」,我們覺得說國際間有福島核災、泰國水災;台灣也有農地處理問題、有毒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在在都顯示人們因為不尊重環境所導致的環境反撲,相對的也造成人民的痛苦,所以我們選出的字是慟。』李卓翰說,在選拔過程中,排名第二的代表字是耳聾的「聾」,原因是環保團體不斷向政府疾呼應該改變環境政策,但民意始終無法上達,政府彷彿耳聾一般。台灣環保聯盟會長、清華大學教授王俊秀則表示,福島核災造成20萬名環境難民,若台灣發生核災,也將造成600萬名環境難民,顯示核能安全問題的嚴重性,但台灣政府仍然決定續建核四,對台灣人民而言,是最大的哀「慟」(中央廣播電台100年12月28日報導:環團公布2011環境代表漢字:慟)。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然「非核家園」遙遙無期、優質農地的保護也非確實,更甚者,聞名世界的「中科三期環評事件」更將使「環境權」屍骨無存,加上,從實務看來,「合理計劃」似乎不存在官員的心中,反而是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時,仍然以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為優先,至於「環境保護優先」在官員的心中,似乎只是方針、宣示而已,現代人的環境權都已經無法尊重、保護及實現,後世代的環境權及代理機制,似乎是更緣木求魚了,所以民國100年台灣環境權,已經「慟」與「聾」,只好期待民國101年「有更好的未來」。」一文中,

 指出其重要性及相關內涵,並認為民國100年台灣環境權,已經「慟」與「聾」,只好期待民國101年「有更好的未來」;而今「綠色二十一台灣聯盟」宣布2012年為「台灣綠色元年」,則讓我們似乎看到民國101年「有更好的未來」,但各級政府機關如果更能尊重、保護及實現「環境權」,那「2012」將是個「環境好年」。

至於「發展權」,聯合國大會已經於1986年12月4日決議通過「發展權利宣言」:「…認為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重申裁軍 與發展之間關係密切,裁軍領域的進展將大大促進發展領域的進展,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應用於各國人民的經濟及社會發展和福利,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發展和福利,承認人是發展進程的主體,因此,發展政策應使人成為發展的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承認創造有利於各國人民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認識到除了在國際一級努力增進和保護人權外,同時還必須努力建立一個新的國經濟秩序,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一項特有權利 ,玆宣布《發展權利宣言》如下:發展權利宣言第1條1.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第2條1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第6條1.所有國家應合作以促進、鼓勵並加強普遍尊重和遵守全體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等任何區別。2.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對實施、增進和保護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3.各國應採取步驟以掃除由於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產生的阻礙發展的障礙。第7條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第7條…2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其中揭示著(一)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二)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即人是發展的主體,也是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三)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四)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即裁軍措施)(五)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即鼓勵民眾參與)等內涵。

是發展權與環境權等人權,是息息相關的,而且發展權也含有「鼓勵參與」之內涵,所以,環境權的尊重、保護及實現,各級政府機關實應鼓勵民眾參與,而非嚴格刁難,如果真的有嚴格刁難情事,本文也予以責難;當然,環境權的尊重、保護及實現固屬重要,但發展權的尊重、保護及實現,也應同等重視,本文也期待「2012年也是我國發展權實現元年」,不知各級政府機關有無此決心及執行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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