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632】扁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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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陳致中及陳幸妤今天表示,盼法務部有人道考量,讓他們的父親陳水扁可以在10日參加外婆的告別式,送外婆最後一程。陳致中、陳幸妤上午召開記者會,代陳水扁發表一封公開信。前總統陳水扁的丈母娘日前過世,外界關心陳水扁可能申請奔喪的問題。陳致中說,今天有親人會去探扁監並告知外婆辭世的事。他說,陳水扁是外婆疼愛的女婿,盼法務部有人道考量,讓陳水扁於告別式當天回來奔喪、送終。陳致中說,外婆在世時很疼愛陳水扁、也一直關心扁案發展,盼司法可以有人道的考量(中央社101年1月2日報導:扁想奔喪 致妤盼10日可家祭)。

前總統陳水扁岳母吳王霞過世,法務部次長陳守煌2日表示,考量「便民」的立場,若扁提出奔喪要求,只要將訃文或岳母的死亡證明書影本傳真申請,原則上都會准許。吳王霞於100年12月31日去世,吳家暫訂10日舉行告別式。外傳當初吳淑珍要嫁給陳水扁的時候,遭到家人強力反對,但因為吳王霞暗中幫忙,兩人才得以順利結婚。後來陳水扁貪污案爆發,吳王霞也曾經出庭幫陳水扁說好話。法務部今天明確表示會准阿扁奔喪。陳守煌說,基於法律規定與人道立場,陳水扁奔喪將全程戒護,並在24小時內安全返回監獄。台北監獄則說,目前扁還沒有提出申請,若接到他的申請,將會依法辦理,也會依照規定幫陳水扁上戒具,不會有特權。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監;受刑人在外期間仍計算刑期(ETtoday 101年1月2日報導:扁若申請奔喪 全程戒護24小時內返監)。

由於岳母吳王霞因病去世,服刑中的前總統陳水扁可戒護奔喪,兒子陳致中今 (2日)表示,將依法申請。女兒陳幸妤今天也舉行記者會,除了談及喪事,也向外界發表陳水扁的手稿信,呼籲選民要支持兒子陳致中,讓扁家在國民黨的追殺下,可以留下一個「活口」。吳王霞12月31日凌晨因心肺衰竭,病逝於台南新樓醫院,享壽85歲,家屬決定於1月10日在新營殯儀館景行廳舉辦家祭。由於此日期距離總統大選的1月14日只有幾日之遙,因此扁是否如期奔喪,引起各界關注。而對於陳水扁是否能出獄奔喪,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法務部基於便民的立場及相關時間的迫切性,假如陳水扁想提出奔喪申請,只要將訃文或岳母的死亡證明書影本傳真申請,不需正本就會准許。同時,陳守煌也強調,依照監獄行刑法規定與人道立場,陳水扁奔喪時,將全程予以戒護,希望藉此確保扁能順利奔喪,並在24小時內安全返回監獄。陳幸妤在今日(2日)的記者會上,向外界宣讀了陳水扁在獄中所寫的公開信,扁在信中強調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在宇昌案中是「何罪之有?」,整個宇昌案根本是扁案的翻版,是國民黨的打壓;扁也指出,假如讓台灣人當家做主是一種原罪,扁願意承擔這項原罪,讓台灣人能再度做主,讓蔡英文成為臺灣第一女總統。此外,對於兒子陳致中的參選,陳水扁也表達欣慰之意,同時強調陳致中是「臺灣第一戰將」,並呼籲高雄的選民應該把票放心的投給他,希望台灣人在整個政治追殺中,「留扁家一個活口」;而對於外界關注扁是否提出申請,陳致中在接受記者提問時,則表示父親將會依法提出申請(NewTalk 新頭殼101年1月2日報導:岳母病逝扁選前奔喪 陳致中:依法申晴)。

陳水扁的岳母吳王霞前天去世,國民黨立委邱毅認為,如果陳水扁帶著手銬腳鐐奔喪,將會激化選情,拉抬陳致中的聲勢,但也同時會喚起中間選民對陳水扁貪腐的印象,影響蔡英文的選情。只是邱毅仍然建議,因為帶腳鐐非常痛,所以基於人道及觀瞻的考量,法務部應該要從這一刻開始,取消借提帶腳鐐的規定,也可避免給陳水扁特權的質疑。邱毅認為,陳水扁如果帶著手銬腳鐐奔喪,會讓腳踝非常痛不良於行,而由於南部選民很吃這一套,自然就會激發同情票,對陳致中的選情產生幫助,更鞏固深綠選民團結支持蔡英文,但同樣也會喚起中間選民及對馬英九不滿的深藍選民陳水水扁貪腐的印象,造成蔡英文選情的變數。因此邱毅建議,基於人道及觀瞻的考量,陳水扁在奔喪時,可以在手銬外包上外套,但腳鐐就不需要了,而且為了避免特權的質疑,法務部應該從此刻開始,就取消所有帶腳鐐的規定。此外邱毅也說,就他所知,已經有非國民黨籍的候選人,邀了民進黨的候選人,打算在陳水扁奔喪期間去鬧場,好相互拉台聲勢(中廣新聞網101年1月2日報導:邱毅:扁若奔喪 可取消帶腳鐐規定)。

【疑義】

按監獄行刑法第26-1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5條分別規定「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謂「重大事故」,指左列情形之一而言:一、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二、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四、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

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也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是扁之丈母娘日前即過世,扁當得依規定申請奔喪,而准扁奔喪後,自應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至於「是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以及「是否帶手銬不帶腳鐐奔喪」?則應考量「奔喪地點」、「當地交通狀況」、「人道待遇原則」以及「合理差別待遇」等因素,綜合酌量之,選舉上的考量應予避免。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192號民事裁定:「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時,除引用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第3 項外,尚有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請求,而此二項公約已成國內法而有優先適用之效力,法院審理案件時亦無裁量權而應受拘束,故鈞院裁定未審酌此部分聲請之依據,顯有脫漏,爰聲請補充裁定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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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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