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有關司法改革一節,曾於【新聞疑義636】『裁判論陰莖大小』、『票選最高法院院長』與『司法持續改革的泵浦』(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
=1954&job_id=180614&article_id=103520、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1/04/%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36%e3%80%91%e3%80%8e%e8%a3%81%e5%88%a4%e8%ab%96%e9%99%b0%e8%8e%96%e5%a4%a7%e5%b0%8f%e3%80%8f%e3%80%81%e3%80%8e%e7%a5%a8%e9%81%b8%e6%9c%80%e9%ab%98/)一文中,寫道「查「陰莖大小」及「興奮程度」,是否無理由?仍應視個案而定,而非逕全認「無理由」。問題是最高法院也常以「枝稍末節」予以駁回,而且最高法院也常逾越「法律審」而進行「事實審」,更甚者,司法院縱有杜絕爭議之美意(量刑系統等),也常忽略了「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之規定,加上,觀審制、參審制、法官法等,仍隱含實施參審制應否修憲、是否得使不適任法官退埸等疑義,而且司法乃保護人權之最終防線,但部分裁判及裁判程序卻發生侵害人權情事,這些著實開啟了「司法持續改革的泵浦」,但「票選最高法院院長」或是「一種司法改革」,惟改革最高法院、整個司法制度,仍須全體審級法官共同來努力,以及全體人民基於「發展權」來參與。」。
是整個司法制度的改革,比「檢察署去法院化」更重要的、更急的,還很多,而且整個司法制度的改革,除「須全體審級法官共同來努力」外,仍須「全體人民基於發展權來參與」,始能全其功;然司法院確將「檢察署去法院化」,列為今年推動法案重點工作,而忽略了其他更重要的、更急的,而且也忘了「全體人民參與,始能全其功」,難怪爭議「常」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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