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647】檢察署去法院化,需要那麼急嗎?
【新聞】
法院院長賴○敏計畫將審、檢徹底「分家」。賴○敏表示,為避免民眾誤解,把對檢察官的不滿與批評,統稱是「司法迫害」、「司法不公」,司法院將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檢察署名稱「去法院化」。如修法成功,現行各級檢察署名稱中的「法院」二字,未來都將拿掉,讓審、檢名實相符。對此,法務部與民間司改會皆認並無急迫性。司法院公布今年擬推動立法的法案,首要工作項目就是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檢察署去法院化」。如果修法成功,舉例來說,現行的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將更名為台北地方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更名台灣高等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為最高檢察署。賴○敏說,法官職司審判、檢察官職掌犯罪偵查及追訴,二者互不隸屬。但現行各級檢察署名稱都冠有「法院」,易使民眾產生檢察機關是隸屬法院的誤解,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有必要推動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司法院將修法推動檢察署「去法院化」,列為今年推動法案重點工作。對此,法務部政次陳○煌11日強調,法務部「不能接受,堅決反對」,他認為,司法改革經緯萬端,要改革的問題有很多,用不著急著要先改掉別人機關的名稱;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林○頌律師則強調,檢察署去法院化符合世界潮流,且修改「法院組織法」就可很快達到檢察署「去法院化」,雖有其必要性,卻沒有急迫性(中國時報101年1月12日報導:檢察署去法院化 賴浩敏擬修法院組織法)。
【疑義】
按有關司法改革一節,曾於【新聞疑義636】『裁判論陰莖大小』、『票選最高法院院長』與『司法持續改革的泵浦』(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
=1954&job_id=180614&article_id=103520、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1/04/%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36%e3%80%91%e3%80%8e%e8%a3%81%e5%88%a4%e8%ab%96%e9%99%b0%e8%8e%96%e5%a4%a7%e5%b0%8f%e3%80%8f%e3%80%81%e3%80%8e%e7%a5%a8%e9%81%b8%e6%9c%80%e9%ab%98/)一文中,寫道「查「陰莖大小」及「興奮程度」,是否無理由?仍應視個案而定,而非逕全認「無理由」。問題是最高法院也常以「枝稍末節」予以駁回,而且最高法院也常逾越「法律審」而進行「事實審」,更甚者,司法院縱有杜絕爭議之美意(量刑系統等),也常忽略了「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之規定,加上,觀審制、參審制、法官法等,仍隱含實施參審制應否修憲、是否得使不適任法官退埸等疑義,而且司法乃保護人權之最終防線,但部分裁判及裁判程序卻發生侵害人權情事,這些著實開啟了「司法持續改革的泵浦」,但「票選最高法院院長」或是「一種司法改革」,惟改革最高法院、整個司法制度,仍須全體審級法官共同來努力,以及全體人民基於「發展權」來參與。」。
是整個司法制度的改革,比「檢察署去法院化」更重要的、更急的,還很多,而且整個司法制度的改革,除「須全體審級法官共同來努力」外,仍須「全體人民基於發展權來參與」,始能全其功;然司法院確將「檢察署去法院化」,列為今年推動法案重點工作,而忽略了其他更重要的、更急的,而且也忘了「全體人民參與,始能全其功」,難怪爭議「常」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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