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和平權」,為實現「發展權」的基礎,此從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39/11號決議核准大會,重申聯合國的主要宗旨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念及《聯合國憲章》所提出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表達了各國人民從人類生活中鏟除戰爭、首先是避免世界性核浩劫的意志和願望,深信沒有戰爭的生活是促進各國物質福利、發展和進步,並充分實現聯合國宣布的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認識到在核時代裏建立地球上的持久和平是人類文明得以保存和人類得以生存的首要條件,確認維持各國人民的和平生活是每個國家神聖至上的職責,1.莊嚴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聖權利;2.莊嚴宣告維護各國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和促進實現這種權利是每個國家的根本義務;3.強調如要保證各國人民行使和平權利,各國的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4.籲請各國和各國際組織在國家和國際一級均採取適當措施,盡最大力量協助實現人民享有和平權利。」中可稽。
另從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中可知,「和平權」乃全球人民均享有之神聖權利,而且維護及促進實現和平權,也是每個國家之根本義務;各國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並採取適當措施,盡最大力量協助實現人民「和平權」,是筆者始於【新聞疑義645】從「和平權」到「九二共識」、「台灣共識」、「聯合政府」、「大聯合政府」(101年1月13日台灣法律網刊登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
browse、101年1月11日故鄉法律專欄刊登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1/11/%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45%e3%80%91%e5%be%9e%e3%80%8c%e5%92%8c%e5%b9%b3%e6%ac%8a%e3%80%8d%e5%88%b0%e3%80%8c%e4%b9%9d%e4%ba%8c%e5%85%b1%e8%ad%98%e3%80%8d%e3%80%81%e3%80%8c/)一文中,提醒大家以及政府應尋「維護及促進實現和平權」的角度去論斷「九二共識」與「台灣共識」間、「聯合政府」與「大聯合政府」間等疑義,以免侵害「和平權」,使「發展權」以及「其他人權」的尊重、保護及實現,更加遙遙無期。
所幸,「和平權」在今年總統選舉中,由全民使它露出了頭,那尊重、保護及實現「發展權」以及「其他人權」的基礎就更穩了,所以身為勝選的「國民黨」(總統勝選,立委也過半),應該積極去尊重、保護及實現「第一代人權」至「第三代人權」,再也不能推諉、找藉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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