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從民主基本原則中的「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來看,「在野領袖會,要尊重少數」自是當然,問題是「在野領袖會」以及「人民團體」並不等同於「少數人的人權」,而且縱使五%的人權,在講究「人權調和」的時代,各級政府機關也應不得將「利益衝量」與「正義」劃上等號,以犧牲弱勢者為導向,而應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寬容原則」等使人權間相互調和,並加緊「實質正義」的追求(【新聞疑義624】五%,就不是人?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12/28/%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24%e3%80%91%e4%ba%94%ef%bc%85%ef%bc%8c%e5%b0%b1%e4%b8%8d%e6%98%af%e4%ba%ba%ef%bc%9f/)。
是馬雖允每半年,邀在野協商,也允每個月與人民團體座談,聽取民情作為執政參考,但千萬不要忽略了「在野領袖會」以及「人民團體」並不等同於「少數人的人權」,仍應實際直接聽取民情(例如公投、實際訪察、多看看網友的意見等,但也不要忽視「無法上網」或「無電視、報章、雜誌可看」或「每天為生活忙碌,連一點時間關心自己人權都沒有」的這一群),尊重、保護及實現「每個人的人權」,不因「少數」或「弱勢」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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