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檔案法第2條第2款、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24條即分別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是(一)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謂為檔案法所稱「檔案」;(二)其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三)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四)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檔案法第12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又各機關、學校訂有「檔案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其中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http://www.sec.taipei.gov.tw/public/Attachment/0512103014100.doc)第9點規定「各機關編製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可就機關業務特性,採與檔案分類表合併編製或個別編製,並應依臺北市政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編製說明原則編製。」、高雄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http://kpd.kcg.gov.tw/unitinfo.aspx?s=74F0ADB6FF198821&d=63377200539E3F94)第8點規定「各機關之檔案分類表得與保存年限區分表結合編製。」、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檔案管理及應用要點(http://www.cycepb.gov.tw/file/%E5%98%89%E7%BE%A9%E5%B8%82%E6%94%BF%E5%BA%9C%E7%92%B0%E5%A2%83%E4%BF%9D%E8%AD%B7%E5%B1%80%E6%AA%94%E6%A1%88%E7%AE%A1%E7%90%86%E5%8F%8A%E6%87%89%E7%94%A8%E8%A6%81%E9%BB%9E.doc)第9點規定「本局之檔案分類表與保存年限區分表採結合編製方式;檔案分類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可見,各機關、學校各檔案之保存年限係依據各機關、學校之「保存年限區分表」,不能一概而論,苟依「保存年限區分表」,非「永久保存檔」案而係「定期保存檔案」,自得於逾法定保存年限時,依法定程序銷毀之。
從而,定期保存檔案,縱調查單位要調資料,也不一定調到資料;當然,調查單位調資料時,發現該資料未依檔案法第12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則行為人有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可能。
至於廠商投標文件之發還或不發還,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7條即明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六二七號函亦云:「二、有關未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而且該規定尚無違法之虞,機關自應從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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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社區大學 http://www.zscc.tp.edu.tw/ 新聞分析(民事與房地產)星期五晚上
內湖社大 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星期六上午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 胡綺萱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 楊春吉(故鄉) 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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