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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環教中心」之妥適性?

2012/02/13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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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676】「新建環教中心」之妥適性?

文/楊春吉

【新聞】

營建署長葉世文昨(12)日表示,為落實去年6月開始施行的環境教育法,營建署草擬的「陽明山中山樓暨周邊區域整體規畫案」,將以BOT方式設置環境教育中心,提供民間團體、學生開會所需的場地及住宿,此規畫案將在政院核定後展開細部規劃,目前還沒有時間表。葉世文表示,在西雅圖、倫敦都有類似的環境教育中心,進行環境教育是國家公園最重要任務,因此這項規畫不能稱為開發案,而是環境教育中心的規劃案。他說:「未來這個環境教育中心會有會議場地、展示場地及住宿區,但絕不是興建溫泉觀光旅館。」由於位處國家公園範圍內,葉世文表示,一切的建築都要受國家公園管理法規的限制,如建物量體不可超過3層樓,建物規模也不可能太大,因此他重申:「這絕不是開發案。」葉世文表示,這個環境教育中心,其實就和位於台北市新生南路的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一樣,政府如果財政寬裕當然可以自行興建,但鑑於財政困難,因此這個位於陽明山中山樓附近的環教中心才會採BOT方式,但有關BOT招商條件,將在行政院核定後才會再做細部規劃加以訂定。葉世文表示,這項規畫案去年底送行政院審議,由於和教育部、國產局有關,目前在還在討論之中,估計政院應該會儘速完成審查,但由於行政院尚未核定,因此BOT案何時開始招商,目前仍無時間表(中國時報101年2月13日報導:中山樓BOT規劃設環教中心)。

第8屆立法院朝野都增添關心環保的立委,親民黨有張曉風、中國國民黨有邱文彥,民主進步黨有林淑芬、田秋堇順利連任,還沒開議,朝野環保立委多次合作,炒熱環保議題。第8屆立委報到隔天,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前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就與親民黨籍立委張曉風、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召開跨黨派記者會,關心屏東縣萬巒鄉五溝湧泉濕地排水改善工程問題,希望這項工程能夠有緩衝空間,以保留這塊濕地(中央社101年2月13日報導:立委跨黨合作多 炒熱環保議題)。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從而,為實現「環境權」,在解決萬巒鄉五溝湧泉濕地排水改善工程問題之同時,相關主管機關,是否給予自己一些緩衝時間去思考,有無一「能安定進化,達到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並避免環境不良影響」之合理計劃呢?又「環境教育」固為「環境權」之內涵,惟主管機關亦得利用閒置空間從事「環境教育」,一定要新建「環教中心」,才能實施及落實「環境教育」嗎?只企圖新建「環教中心」,而不思考以閒置空間從事「環境教育」,實與「環境權」之內涵相違背,主管機關是否應重新再思考「新建環教中心」之妥適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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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未驗證) ・ 2012/02/1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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