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有關打造一個「會溝通」的政府,筆者曾於100年9月16日「【新聞疑義528】從「法律溝通」到打造一個「會溝通」的政府」(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9/26/%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528%e3%80%91%e5%be%9e%e3%80%8c%e6%b3%95%e5%be%8b%e6%ba%9d%e9%80%9a%e3%80%8d%e5%88%b0%e6%89%93%e9%80%a0%e4%b8%80%e5%80%8b%e3%80%8c%e6%9c%83%e6%ba%9d/、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1954&job_id
=177286&article_id=100973)一文中,提及「
星期六(9/24)上內湖社大「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在講解台灣「條、項、款」與大陸「條、款、項」不同之處時,學員問我如此編列,又何意義?我的解答是「為了法律溝通」。
如果不瞭解台灣與大陸法令編列方式之不同,那大陸與台灣在法律上的溝通,就會有問題;大陸講的第2條第1項,如果瞭解的話,就是台灣的第2條第1款,兩者所讀的條文內容及文字就會相同,溝通就較不會有問題;但如果不瞭解,台灣所讀到的條文內容及文字,將與大陸所讀到的,有所不同,那就牛頭不對馬嘴,有理說不清?
法學中的法律概念很多,而且法律溝通的前提,就是溝通文字及其內涵須一致,始能達到溝通化解爭議之目的,所以在法令中,始常見定義性之條文,而且常放在該法令之前部分。
既然法律也須溝通,那與法律息息相關的政策,想要落實,其執行要符合人民的期待,就要會溝通;所以,打造會溝通的政府,自有必要及值得期待。
問題是什麼是會溝通的政府?全部以民意為基礎的政府?還是以專業意見或利益團體意見為導向的政府?全部以民意為主,那部分公平正義,將因多數言論壓力及多數決的暴力下,而消失怠盡,少數人的人權也因而無法獲得尊重、保護及落實,那這些人又何必與國家簽契約呢?人民與國家簽契約,盡了守法、繳納稅捐等義務,放棄了部分自由及權利,為的是國家給予保護;國家不給予保護,人民又為什麼要與國家簽契約呢?
每個人在某條件或時機下,均會成為少數人;成為少數人的時候,您希望大家為了大家的利益,而犧牲您的權益嗎?更甚者,犧牲您的生命!
所以,在任何條件或時機下,每個人的人權,均應該是均等的,縱使為了公共利益,要犧牲別人的權益,也應該在人權間做一個調和,尊重、保護及實現他(她)們的人權,而非全部以民意為依歸。
至於專業意見,有時也會有所偏失,利益團體的意見,更是如此,少數人的權益,均會在多數言論壓力及多數決的暴力下,而消失怠盡,所以,一個會溝通的政府,不論是民意、專業意見及利益團體的意見等,均應參酌,並基於第三代人權中「發展權」,完整地給予每個人民陳述意見、使用政治參與權的機會。」。
而今,馬先生要求內閣閣員根據自己部會業務擬訂下鄉計畫,必要時借住民宅home stay貼近民意,充分溝通,讓民眾對政府施政有感覺,「施政要讓民眾聽到、看到,不能只發個新聞稿就算了」,政務官下鄉應符合「誠懇、雙向、低調、長期」四項要求;陳先生也啟動factory stay,指示「行政院整體規劃行程,要求「只要跟產業有關的,包括中小企業、農業、漁業等都要去了解需要及問題」,還強調「有必要時,我夜宿工廠也可以」,徹底了解問題」;江先生也說,將以「了解民瘼、不擾民」為原則,到全國各地去看看,尤其是中南部地區,但費用由政府自己吸收,絕對不會擾民;可見「執政團隊高層」確實有心打造一個「會溝通」的政府,讓每個人民得基於第三代人權中「發展權」,完整地陳述意見的機會。
惟讓人民有使用政治參與權之機會部分,「執政團隊」是否也在「票票不等值」(註一)方面有所改革,以實現「政治參與權」、肯定「多元文化」價值,並避免立法院空轉(註二)呢?
【註解】
註一:101年1月20日「【新聞疑義659】「票票不等值」應改革,但「增加席次」則免!」一文:「【新聞】這次立委選舉有十一個政黨推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僅有四個政黨分得席次。綠黨、台聯、新黨、健保免費連線、人民民主陣線及人民最大黨等政黨昨提出共同訴求,主張降低不分區五%門檻,並增加不分區立委名額。台權會副會長賴○強指出,四年前第七屆立委選舉,出現「三十四萬四千八百八十七『小於』十二萬兩千九百四十五」。前者是當時台聯的政黨票數,一席未得;後者是無黨聯盟在區域選區當選三席的總票數。他說,第八屆立委選舉也出現「一百一十七萬八千八百九十六『等於』十五萬零六百三十三」的荒謬現象。前者是台聯的政黨票數,獲三席立委;後者則是也當選三席的無盟及無黨籍的區域選區票數。顯見單一選區兩票制嚴重「票票不等值」。與會政黨提出共同訴求,包括降低不分區五%席次門檻的限制;增加不分區名額,至少應與區域席次相同;並將分配席次的計算方式,採將區域選區的多餘票數納入不分區政黨票計算的「聯立制」德國模式,讓票票接近等值。台聯立委當選人林○嘉允諾,進入國會後將聯合其他立委共同提案修憲。人民最大黨主席許○淑說,現在選出的立委讓藍更藍、綠更綠,徒增社會衝突對立。新黨新聞聯絡人王○忠也說,現行選制確實不利於理念型政策主張。健保免費連線總召梅○說,外界擔心降低門檻會造成小黨林立,使國會更亂;但現在立法院被國、民兩大政黨把持,難道不亂嗎?號召這次小黨共同訴求的綠黨代表潘○聲強調,選制不該「劫貧濟富」,政治上也要「拉近貧富差距」,讓小黨茁壯。公民監督聯盟執行長張宏林○批中選會怠惰,不僅未積極宣傳政黨票的重要性,也不提改革主張(自由時報101年1月20日報導:票票不等值小黨籲選制改革)。【疑義】一、將分配席次的計算方式,採將區域選區的多餘票數納入不分區政黨票計算的「聯立制」德國模式,讓票票接近等值,也非無參考之餘地。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一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所明定「政治參與權」,在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註二)中指出「21.儘管《公約》不強迫實行任何特定選舉制度,但締約國實行的任何選舉制度必須與第二十五條保護的權利相符,並必須保證和落實選舉人自由表達的意願。必須執行一人一票的原則,在每一國家選舉制度的框架內,投票人所投下的票應一律平等。劃分選區和分配選票的辦法不應該歪曲投票人的分配或歧視任何群體,不應該無理排除或限制公民自由選擇其代表的權利。」。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而所謂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是儘管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強迫實行任何特定選舉制度,我國也須執行一人一票的原則,在每一國家選舉制度的框架內,投票人所投下的票應一律平等;劃分選區和分配選票的辦法,也不應該歪曲投票人的分配或歧視任何群體。從而,台權會副會長賴○強所指出「四年前第七屆立委選舉,出現「三十四萬四千八百八十七『小於』十二萬兩千九百四十五」。前者是當時台聯的政黨票數,一席未得;後者是無黨聯盟在區域選區當選三席的總票數。…第八屆立委選舉也出現「一百一十七萬八千八百九十六『等於』十五萬零六百三十三」的荒謬現象。前者是台聯的政黨票數,獲三席立委;後者則是也當選三席的無盟及無黨籍的區域選區票數。顯見單一選區兩票制嚴重「票票不等值」。」若屬實,單一選區兩票制(編按:不分區立委政黨票及區域立委票)即嚴重「票票不等值」,則與會政黨所提出共同訴求中,將分配席次的計算方式,採將區域選區的多餘票數納入不分區政黨票計算的「聯立制」德國模式,讓票票接近等值,也非無參考之餘地。二、為肯定「多元文化」價值,自應檢討「不分區五%席次門檻之限制」是否洽當?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是我國自應肯定「多元文化」價值,而不分區五%席次門檻之限制,即嚴重損及「多元文化」價值,讓綠黨、新黨、健保免費連線、人民民主陣線及人民最大黨等具有多元文化價值之政黨,無法藉由「政治參與權」發聲,為肯定「多元文化」價值,自應檢討「不分區五%席次門檻之限制」是否洽當?惟「增加不分區名額,至少應與區域席次相同」之建議,實與當時修法使立委減半「提昇議事效能」及「減少成本」之目的相違反,如有更好的方式或方法,自不能再回頭。至於什麼是更好的方式或方法?降低不分區五%門檻至二%及降低保證金額數至適當額數,應足以肯定「多元文化」價值,並讓綠黨、新黨、健保免費連線、人民民主陣線及人民最大黨等具有多元文化價值之政黨,得藉由「政治參與權」發聲,而且亦得避免「增加不分區名額,而惡化昇議事效能,增加成本」,應是更好的方式或方法。【註解】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註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參照。
註二:聯合晚報101年2月17日「成立修憲法員會? 開議後再協商」報導:「立法院今天針對否成立修憲委員會展開協商,但因為意見不一,將在本會期正式開議後,由立法院長王金平再度召開朝野協商來討論。」(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6906916.shtml)、中央社101年2月17日「修憲委員會 朝野協商無結論」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今天召集朝野協商是否設置「修憲委員會」,由於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贊成,協商沒結論,將待立法院開議後,由王金平擇期再召集朝野協商。民主進步黨團、親民黨團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聯合建請王金平召集朝野協商組修憲委員會事宜,但國民黨團以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規定,有修憲提案、才成立修憲委員會為由,反對組成修憲委員會。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執行長林鴻池表示,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得」設修憲委員會,要考量有沒有提案,如果沒有修憲提案怎麼設?立法院都還沒開議,現在講這個太早。至於開議後是否有討論空間,他說,未來還要協商。民進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說,國民大會已廢,應回復為立法院「應」設修憲委員會;台聯黨團總召許忠信也說,國民大會廢止後,立法院設修憲委員會是義務。親民黨團總召集人李桐豪表示,國會改造本來就是立法院責無旁貸的職責,特別是立法院已是修憲機關,成立修憲委員會是正確做法,這屆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勢所難免,國民黨有正面回應會較好。」(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6906812.shtml)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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