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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電男女」同工不同酬?

2012/02/2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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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688】「南電男女」同工不同酬?

文/楊春吉

【新聞】

雖性別工作平等法嚴禁男女同工不同酬,但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質疑,南亞電路板涉嫌以不同名目分聘男女員工,讓男性員工的薪水高於女性。立委吳宜臻昨偕三位南電女作業員召開記者會。吳宜臻質疑,南電為規避性平法,聘任基層員工時,以「作業員」聘女性,初任底薪八五○○元,職等是一.一;以「操作員」聘男性,底薪一萬○七一○元,職等是一.五。但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都一樣。升為正式人員後,男性員工職等升二.三,女性才一.二。進入公司滿一年後,加上調薪、獎金、津貼,男性員工的月薪可達二萬五四八○元,女性才二萬二○九五元,差距會愈來愈大。出席記者會的女作業員指出,男女的工作內容都一樣,都是在操作機台、搬運重物,且公司一開始就以女性不用負擔家計為由,明說男性薪水高於女性。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批評,台灣在二○○二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但性別的實質平等,仍處於不文明狀態,希望政府能拿出具體辦法,要求企業遵守性別平等原則。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陳慧敏指出,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若雇主因性別而給予差別待遇,經查明確有違法後,可處十萬至五十萬元之罰鍰,本個案會轉請桃園縣政府勞工局處理、認定。南電表示,男性員工錄取職務是電路板製造操作員、女性員工是女性作業員,前者是機台操作與產品製造,女性作業員工作是檢驗,兩者工作內容不同,薪水也不同,請外界不要誤解(自由時報101年2月22日報導:男女同工不同酬 女作業員控南電)。

【疑義】

按「平等原則」,除我國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外,在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第2條第2款、第3條、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第2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亦分別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政策,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為此目的,承擔:(1)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2)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適當時採取制裁,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3)為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確立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4)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作法,並保證公共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5)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6)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6)同意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是我國各級政府機關,應避免侵害「平等權」(或曰平等原則以及岐視禁止)等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平等權」(或曰平等原則以及岐視禁止)等人權之實現;而「平等權」(或曰平等原則以及岐視禁止)在工作報酬方面,則為「同工同酬原則」,其明定於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第11條第4款:「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的權利,特別是:(4)同樣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1) 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2)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二) 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三) 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四)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3條第1項:「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 (構) ,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且其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第1項:「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規程第一章  總說明:「三、規程之要點本規程以分類體系,品評標準,及歸級調查三章為基幹,依照歸級調查各節之規定,則所有各職位工作,均有一正確完備之歸級調查表,載明各項職責內容之要點,足為一切重質工作之管理分析基礎。復依職組職系定義,決定其職系,再依品評標準,評定其職等,以與薪給表發生關係,是即同工同酬。其他各章或解釋名詞,劃清範圍,或涉及程序,保持體系之適時性,皆為最簡要而不可或缺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換言之,我國各級政府機關,應避免侵害「同工同酬原則」,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實現「同工同酬原則」。而所謂同工同酬原則,即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註一)。在做法上,可能為「將所有各職位工作,載明在一正確完備之歸級調查表,詳敘各項職責內容之要點,作為一切重質工作之管理分析基礎;復依職組職系定義,決定其職系,再依品評標準,評定其職等,以與薪給表發生關係」。

所以,相關主管機關為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其「同工同酬」之權益,自應介入調查,而且在審認本案時,尤應注意報導中「聘任基層員工時,以「作業員」聘女性,初任底薪八五○○元,職等是一.一;以「操作員」聘男性,底薪一萬○七一○元,職等是一.五。但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都一樣。升為正式人員後,男性員工職等升二.三,女性才一.二。進入公司滿一年後,加上調薪、獎金、津貼,男性員工的月薪可達二萬五四八○元,女性才二萬二○九五元,差距會愈來愈大。」所言是否屬實?如果「作業員」與「操作員」之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確實都一樣(此時也應一併查明南電是否有相關職務分配表?以及「作業員」、「操作員」之工作內容為何?),而且報導中的男女薪資差異,也非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那「南電男女」就是同工不同酬,相關主管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處理(處以罰鍰等)了。

【註解】

註一:智庫百科(http://wiki.mbalib.com/zh-tw/%E5%90%8C%E5%B7%A5%E5%90%8C%E9%85%AC)對同工同酬(Equal Pay for Equal Work)之定義為「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1、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2、防止工資分配中的歧視行為,即要求在同一單位,對同樣勞動崗位、在同樣勞動條件下,不同性別、不同身份、不同戶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勞動者之間,只要提供的勞動數量和勞動質量相同,就應給予同等的勞動報酬。」,並認為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2、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3、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同工同酬的內容為「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男女同工同酬。在勞動報酬分配上的性別歧視由來已久,而且難以根除。 2、不同種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國家和地區也還存在這種分配歧視。我國自解放以來,基本消除了這種歧視現象。3、地區、行業、部門間的同工同酬。由於各地的經濟水平與生活水平差異很大,各個行業、部門的特點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著地區、行業、部門間“同工不同酬”的現象。4、企業內部的同工同酬。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內容,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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