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形記-壓馬路系列
【藍天採訪組/新北市報導】「交通標線」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標線依其功能分類有下列三種: 警告標線 、禁制標線、指示標線等三種。道路修修補補之後,要儘快恢復車道標線,行車有秩序才不會發生危險。
手裡拿著丈量距離的儀器在地上滾動,測量出車道寬度(註1),畫上記號,這是工人們為施工前所做的準備。
這條長長的繩子加上這包看起來怪怪的東西,就是標記號的工具,<工人:這個東西叫做「繩子粉」>標記號時兩人一組,一人抓住沾滿石灰的繩子往前走,走定位之後,拿「繩子粉」的工人帶著一隻短棍邊走邊撥彈石灰繩,一條白線記號就彈印在地上了。
下一個步驟標記虛線的長度(註2)、並且把地上雜物、細沙打掃乾淨,就完成預備工作了。
工程車載著一包包漆料,一個大料桶,底部使用火爐不斷加熱,它的溫度必須保持在180℃~220℃之間(註3)。
工程車後方閃爍著大型LED燈光號誌,提醒用路人閃避,標線工作在車水馬龍中進行著,看著這些呼嘯而過的汽、機車,在現場拍攝時都覺得提心吊膽,不免讓人為工人們的安全捏把冷汗<工人:臺北市最危險,尤其是學校附近,學生騎車都不注意。>
標線車上場,推車的料桶一樣有爐子燒著,為漆料加熱<工人:漆料是石粉和樹脂、沙拉油混合調拌而成>
冒著煙,這樣的漆料對身體有沒有影響?<工人:沒有影響>
這一盒亮亮的細粉是什麼東西啊?<工人:是玻璃砂>當進行噴漆時,玻璃砂會自動撒在漆面上(註4),夜間看到車道線在燈光照射下就會亮亮的,畫好的標線必須在4分鐘內就可以開放給車輛及行人通行(註5)
記得畫在路口的直行和右轉圖形標線吧?
好奇它是怎麼畫出來的嗎?
神奇吧!
畫完標線和圖形以後,換上漆料,接下來要畫內側「分向限制線」(註6),路面清掃乾淨、推車一路推到底,一個車道的標線就完成了。
參考資源:
(註1)車道寬度(內政部營建署)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390&Itemid=57
市區道路條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374&Itemid=57
(註2)虛線長度(內政部營建署)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二條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註3/註4/註5)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工綱要規範第02763章標線http://www.econst.com.tw/ezspec/a02763.htm
3.1.3熱塑性塑膠標線施工:
(1) 承包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施工,工程司得指示承包商送完整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型錄送審。
(2) 施工前應先將路面清掃乾淨且須乾燥,不平處應予磨平,如有油脂應澈底清除,惟不得損傷路面。
(3) 標繪施工用之熱拌爐、標線車等機具,須於施工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m2]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
(5) 施工時路面溫度限制:
- 路面最低溫度10℃。
- 路面最高溫度40℃。
(6) 標繪量與進行之速度應適當,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塑性塑膠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舖設。
(7)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200℃]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4分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內,除原均勻摻有重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每公尺長度內,以每10cm寬使用16g之玻璃珠用量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8)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路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10℃。
(9) 完工後之熱塑性塑膠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10)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100℃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或有塵埃附著等現象。
(11) 除另有規定外,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舖設最小厚度為[2mm] 。
(註6)分向限制線
第一百六十五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
段外,均整段劃設之。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摘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下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http://safety.iot.gov.tw/rule/rule2.asp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第 三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一、標誌 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二、標線 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第 三 章 標線
第 一 節 通則
第一百四十六條 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第一百四十七條 標線依其劃設方式分為左列四類:
一、縱向標線 依遵循路線或行車方向劃設者。
二、橫向標線 與路線或行車方向成角度劃設者。
三、輔助標線 不依縱向或橫向,而依其他方式劃設者。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標寫者。
第一百四十八條 標線依其功能分類如左:
一、警告標線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禁制標線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三、指示標線 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左彎待轉區、行人穿越道等,期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一) 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二) 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 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 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 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 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 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 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 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 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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