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櫻花雖賞眼,但「移走原生種」則免!

2012/03/03 10:50
2,364次瀏覽 ・ 3次分享 ・ 1則留言
PeoPo推 3
檢舉

【新聞疑義695】櫻花雖賞眼,但「移走原生種」則免!

文/楊春吉

【新聞】

今年全民瘋櫻花,熱潮延燒到台北市區,位在中山北路撫順公園內一整排的榕樹年底將會被迫搬家,讓位給櫻花,引起不少里民議論。但里長強調,移植計畫是里民開會的決議,主要就是因為幾百公尺外的永靜公園(編按:請參「永繫情緣」的「永靜公園」http://www.peopo.org/nancyyang/post/98706),2年前改種櫻花後,每到春天盛開的美景,讓當地居民很滿意,因此才會順應民意,改種櫻花。另宜蘭市22號道路日前竣工,居民認為「種櫻花比較漂亮」而向公所聯名請願,希望道路上140個樹穴能夠改種櫻花樹,希望有條「櫻木花道」。由於櫻花雖美,但花期短,照顧成本高,市公所農經課長黃仁甲表示,「還要研議。」。台北市撫順公園整排榕樹約10棵,樹已成蔭,生氣蓬勃,沒想到公所為了迎合部分里民,搭櫻花熱潮,要要把這些老榕樹移植改種櫻花,讓不少民眾匪夷所思。不過里長拿出公文強調,改種櫻花是經過里民開會決議的,絕不是任意移植。里長並說,同一個里、相距只有幾百公尺的永靜公園,2年前改種櫻花後,每到春天櫻花盛開的美景,不但吸引外地民眾前來欣賞,當地居民更天天有櫻花可以看,令撫順公園附近的民眾非常羨慕,決定改種櫻花。宜蘭市22號道路今年1月20日竣工,人行道原要種植烏臼做綠化樹,但居民卻認為,烏臼樹幹粗且高,種植後容易遭竊賊當作攀爬侵入民宅的工具,且根厚的特性,可能會造成路面浮凸,影響路人行路安全。居民表示,烏臼屬有毒植物,擔心小孩玩耍時恐誤觸毒葉。但不想種烏臼的最大原因是「很醜」,單調的綠葉不若桃粉色的櫻花討喜,「如果有櫻花在自家附近的話,幹嘛要跟別人去武陵農場擠,自家就可以看到了!」抱持這樣的想法,讓道路旁居民即使自掏腰包,也堅持要種櫻花。黃仁甲說,種行道樹要考慮「適地適種」和「熱島效應」等問題,「簡單說就是要好維護、耐旱耐濕、存活率高。」櫻花樹遮陰效果不佳,維護成本高,「照顧很累,開花期卻很短。」他認為,改種櫻花樹若拍板確定,仍需要附近居民認養、澆水。至於是否要居民貼錢改種櫻花樹?他表示,公所將全額負擔,不會讓社區居民花一毛錢(聯合晚報101年3月2日報導:賞櫻熱! 撫順公園趕走榕樹改種櫻)。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另地球上的生物原本受到海洋、高山、河流及沙漠等的自然阻隔而逐漸地演化出不同的物種與生態系,形成今天地球上豐富的生物多樣性;每一個物種都有其獨特的自然生存環境,其在自然環境中競爭、繁殖、進化,與周圍的自然界及其他的野生生物構成了穩定和諧的生態平衡,如果「引進或入侵外來種」,平衡則不可避免地被打破http://ms2.wsnps.ntct.edu.tw/bio/localalien.htm)。

「引進日本外來種(櫻花)」並「移走台灣原生種(榕樹【正榕】為台灣原生種http://www.gses.ylc.edu.tw/~farm/vege/news.htmlhttp://host.yfes.tyc.edu.tw/eew/plants.htmhttp://civictree.blogspot.com/2009/10/40.html等參照)」,對公園原本穩定和諧的生態平衡,自是造成傷害。而且「引進日本外來種(櫻花)」,係為了鄰里居民賞櫻,似乎也非「為了經濟發展」,自是談不上「經濟發展」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之問題;縱認係社會發展,「大量引進日本外來種(櫻花)」並「移走台灣原生種(榕樹)」,也對台灣環境有嚴重不良之影響,身為自然資源暫時管理人的我們,更應在此問題上,好好思考,尤其是各級機關政府,千萬不要帶頭破壞「台灣環境」啊!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榕樹學堂綺萱 (未驗證) ・ 2012/03/05 09:36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榕樹學堂綺萱 (未驗證) ・ 2012/03/05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