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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飯碗」也「生鏽」?

2012/03/1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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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709】「鐵飯碗」也「生鏽」?

文/楊春吉

【新聞】

「公家機關是鐵飯碗」的觀念可能要被顛覆了,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台南市政府為了大力整頓風紀,首度破天荒,將一名年資超過10年的公務員免職,因為這名公務員去年曠職累計10天,依考績法記二大過免職,就是希望可以樹立,公務員不是終身保障的新作風。一般人都覺得,公務人員薪資令人稱羨而且又是鐵飯碗,但是這個觀念可能要改變了,一名在台南市政府工作,年資超過10年的8職等技士,2011年累計曠職10天,被依考績法記2大過免職。其實公務人員要被免職有一定的流程,先由任職單位的局處開3次的考績會,通過後再送到市府考績會,最後還得報請銓敘部審定,而這名被免職的公務員,原本是在鄉公所擔任課長,2008年請調到,台南縣政府擔任工務局的技士,每個月薪水5萬多元,上班經常遲到,屢勸不聽,其他公務人員聽到消息後紛紛表示,可以當作警惕。為了杜絕關說的人情壓力,日前才公開辦理約聘僱招考,現在又大刀闊斧的把不適任的公務人員免職,就是希望留住優秀的人才,台南市政府的作法,或許可以給其他縣市做為參考(民視101年3月14日報導:鐵飯碗不再 南市開除曠職公僕)。

【疑義】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項規定「(第1項)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第3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是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公務人員有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之情形者,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而且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不以「公務人員有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之情形」為限,凡「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或「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或「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或「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或「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或「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或「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均屬之。

更甚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條第3項也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三、丙等︰留原俸級。四、丁等︰免職。」「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從而,依前揭規定,年終考績丙等係「留原俸級」,雖未「免職」,惟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係「免職」,是考試院某些官員或一般人常說「公務人員沒有淘汰機制」,純屬誤解。

而本案當事人2011年累計曠職10天,苟為實,那本案台南市政府將其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尚屬有據。惟本案曠職與否?也涉「請假是否已准」之疑義,而且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第2條也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是本案台南市政府在處理本案時,除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外,更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而非逕予率斷。

至於公務人員考績法增列「丙等退場機制」,或有必要,惟「等次比例」,實非「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縱某一機關大部分公務人員,均是認真負責績效卓越,部分認真負責績效卓越的公務人員,也會因「等次比例」而落得「丙等的下場」,如果該丙等公務人員,第2年、第3年又是死腦筋不會拍「馬」屁,只會「固執地依法行政」,那該丙等公務人員,將只有被掃地出門的份;更甚者,留下來的有些人,反而是「應該被淘汰但因拍馬屁得到長官喜愛的人」,您們說,不是反淘汰?是什麼?

其實,增列公務人員之「丙等退場機制」,並非不可行,除了「等次比例,實非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外,主要問題還是在於「年終考績,往往並非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如果解決此問題,認真的公務人員,又有誰會反對公務人員考績法增列「丙等退場機制」呢?這一點,考試院並無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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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未驗證) ・ 2012/03/1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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