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從釋字第620號解釋之解釋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迭經本院闡釋在案。」、釋字第570號解釋之解釋文:「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則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釋字第397號解釋之解釋文:「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廿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二一四三五號令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係基於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具體明確之授權而訂定,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與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等觀之,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換言之,有關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非不得由法律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惟授權仍應具體明確,即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均有明確之規定,始無違授權明確性原則,是空白授權自應禁止,以防止人民無從預料其應遵守的法律規範內容何在,造成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新聞疑義689】奢侈稅分區課?量能課稅、實質課稅及租稅法律?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58,&article_category_id
=258&job_id=182093&article_id=104649、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2/23/%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89%e3%80%91%e5%a5%a2%e4%be%88%e7%a8%85%e5%88%86%e5%8d%80%e8%aa%b2%ef%bc%9f%e9%87%8f%e8%83%bd%e8%aa%b2%e7%a8%85%e3%80%81%e5%af%a6%e8%b3%aa%e8%aa%b2/)。
從而,行政院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之2修正草案」,苟涉及兩岸租稅、人民財產權剝奪問題,自不得「空白授權」,親民黨團、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案將此案退回,本文予以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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