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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商圈處理方案,也有「緩刑」!

2012/03/2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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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718】師大商圈處理方案,也有「緩刑」!

文/楊春吉

【新聞】

郝龍斌市長宣布師大商圈處理方案,優先裁罰今年一月以後設立的店家,並對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店家「記點」,累計點數高者優先處理。商家認為,應由市府或公正團體稽查,記點才公平。居民自救會則批評市府做法是「緩刑」,應終止商家違規行為。守護師大商圈聯盟會長陳○祥說,如果由市府或公正團體定期作稽核、實行記點,他們樂意配合。但若依居民檢舉記點,等於回到最初情況,沒有解決問題,就無法認同。他並希望市府輔導今年一月後進駐的店家到別處營業。師大三里居民自救會長劉○偉說,裁罰是市府本就該做的,但以記點處理違法店家,就像緩刑,「太荒謬了!」記了一點還是可以繼續營業,「市府是不是打算不執法了?」郝龍斌昨參加「大安區里發展座談會」時,龍泉里長龐維○質疑,人潮帶來的噪音、垃圾,或房仲帶起的房價「該記誰的點?」龍泉里有合法商圈的管理問題,古風里是服飾業蔓延住宅區,古莊里是餐飲業問題,三里情況不同,不該以同一方式處理。古風里長孔○娟說,里民最近略有感受到店家改善油煙、噪音問題,打烊時間也提早,但可以維持多久?希望市府提出明確規範。郝龍斌回應,預估師大商圈會往好的方向發展,經市府適度整理後,讓居民能接受環境,店家也能安心做生意(中國時報101年3月21日報導:居民批緩刑商家:第三方來記點)。

【疑義】

按違反噪音管制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01第8條:「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之規定,乃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則按次處罰之,直至改善完畢為止,並無「記點,累計點數高者優先處理」等同「緩刑」之規定,「記點,累計點數高者優先處理」等同「緩刑」之規定,乃增加母法所無之規定,而且與依法行政原則有所違反,是否妥適?值得商權。

又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2條:「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一、計畫地區範圍。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四、事業及財務計畫。五、道路系統。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七、其他。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中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第80條:「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規定,也係「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更甚者,不遵前開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無「記點,累計點數高者優先處理」等同「緩刑」之規定,「記點,累計點數高者優先處理」等同「緩刑」之規定,乃增加母法所無之規定,而且與依法行政原則有所違反,是否妥適?值得商權。

換言之,臺北市政府為使商家與住家取得平衡,想出「記點,累計點數高者優先處理」之師大商圈處理方案,固可認臺北市政府確實就本案有所思考,惟在適法上,就有違法之虞,臺北市政府及相關官員可能就要面臨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相關刑責之追究、國家賠償等相關賠償之追討,以及訴願、行政訴訟(從「保護規範理論」以及噪音管制法第8條之規定來看,某些土地所有人、建物所有人使用人,有可能係「利害關係人」,非不得依法救濟,可參【新聞疑義517】大樓一直蓋,「暗無天日」怎麼辦?一文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58,&article_category_id=258&job_id

=176933&article_id=100711、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9/15/%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517%e3%80%91%e5%a4%a7%e6%a8%93%e4%b8%80%e7%9b%b4%e8%93%8b%ef%bc%8c%e3%80%8c%e6%9a%97%e7%84%a1%e5%a4%a9%e6%97%a5%e3%80%8d%e6%80%8e%e9%ba%bc%e8%be%a6/以及其中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04號裁定等爭訟之困境。

臺北市政府及相關官員,是否仍依該師大商圈處理方案處理,千萬要三思啊!本文建議臺北市政府及相關官員,還是以「輔導商家轉戰」、「重新擬訂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信賴補償(本案初看似無信賴補償之問題,惟實際上,仍依個案全部事實而定)」等合法方式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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