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貪污犯,就沒有人權?前總統移監!

2012/03/22 12:37
1,613次瀏覽 ・ 0次分享 ・ 0則留言
PeoPo推 0
檢舉

【新聞疑義719】貪污犯,就沒有人權?前總統陳水扁移監!

文/楊春吉

【新聞】

綠營立委在選後全力救扁,不但要求移監及恢復醫療禮遇,甚至利用立院總質詢的機會,連續八十幾次要求行政院長陳沖表態,是否特赦陳水扁。對此國民黨立院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痛批,民進黨用政治來干預司法,還拿緬甸民主鬥士翁山蘇機跟陳水扁相比,難道貪污泛還要禮遇?國民黨團對反對。國民黨立委徐少萍說,特赦是總統職權,保外就醫則要尊重司法專業考量,民進黨不能用政治來干預,而且陳水扁是貪污入罪,現在民進黨立委提出要給他享受特權,全民不會認同。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徐耀昌也批評,民進黨立委為了特赦陳水扁,利用跳針式的來質詢閣揆,這是開民主倒車。徐耀昌並要民進黨立委別再消費陳水扁,還拿民主鬥士翁山蘇機跟貪腐阿扁來相比,不道德。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則批評,貪污陳水扁的醫療照護,應該與六萬五千多名受刑人一致,哪需要恢復禮遇。呂學樟說,如果要恢復貪污犯的禮遇,國家法典該如何規劃(中廣新聞網101年3月21日報導:藍委批:扁是貪污犯哪需要禮遇?)。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天表示,訴求讓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或移監,是捍衛醫療人權,並非干預司法,請藍營不要亂扣帽子。此外,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陳亭妃上午被詢及有媒體報導「救扁總動員,傳扁系點名施壓」表示,到目前為止,黨團或立委個人都沒有受到壓力。對於扁的醫療人權,立委應不分黨派共同捍衛,讓扁受到符合人道、人權的醫療空間,包括保外就醫。民進黨籍立委陳歐珀、林佳龍等人提出讓陳水扁保外就醫、移監等訴求,遭國民黨團批評政治干預司法,曾擔任台東地院法官的民進黨籍立委吳秉叡指出,受刑人在監所是剝奪人身自由,不是剝奪健康,這是兩件事情。他進一步指出,政府應該捍衛人犯的健康權益,包括台灣社等民間社團發起的連署活動,不是只有保外就醫,還包括移監,相關單位均應一併考量。吳秉叡說,法務部只談扁案尚未完全結案,做為不能移監的理由;若依照這樣的邏輯,所有人犯都要擠在高本院,這邏輯不對。扁案開庭次數不多,若有需要,只要借提即可,這件事情不好好處理會撕裂社會,變成台灣社會共同的痛。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林世嘉說,應基於人道處理扁的問題,世界各國沒有卸任元首被這樣對待。至於會不會支持民進黨的救扁行動,林世嘉說,基於人道立場,可以做的都會去做(中央社101年3月21日報導:綠:護扁醫療人權 非干預司法)。

【疑義】

一、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而且普遍適用於被剝奪自由的人,不因貪污犯而有所不同。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一 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二(一)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二)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三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少年犯人應與成年犯人分別拘禁,且其處遇應與其年齡及法律身分相稱。」。

又人權委員會第9號一般性意見(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也云「1.《公約》第十條第1款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得到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然而,這絕不是說締約國提交的所有報告都載有關於它們以什麽方式執行這項條款的資料。委員會認爲,由締約國報告載明關於旨在保護這項權利的法律措施的具體資料,是可取的。委員會也認爲,報告應當指明國家主管機關採取了那些具體措施來監督第1款所規定的對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給予人道及尊嚴其人格尊嚴的待遇的國家法律強制執行的情況。委員會特別注意到,第十條第1款普遍適用于被剝奪自由的人,第2款涉及被控告,而非被判罪的人,第3款僅涉及被判罪的人。各國的報告主要牽涉到被控告和被判罪的人。這些報告經常沒有按照以上的辦法把不同情況加以區分。第1款的用詞,其前後文,特別是它類似也涉及一切被剝奪自由情況的第九條第1款,以及它的宗旨,均顯示,本條款所闡釋的原則應廣泛適用。此外,委員會回顧,對於被剝奪自由的人應受什麽待遇,本條款補充了第七條的不足。對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給予人道待遇及尊重其尊嚴,是普遍適用的基本標準,不得完全視物質資源多少而定。雖然委員會知道,在其他方面,拘禁的方式和情況可能會隨可用的資源而不不同,但如同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一概不得有歧視待遇。對於違反人犯意願,依法拘禁人犯的機構,促使它們遵守這些原則的最後責任落在締約國的肩上,這不僅指監獄,也包括醫院、拘留營或改造所等。」。

是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而且普遍適用於被剝奪自由的人,不因貪污犯而有所不同。

二、我國執法、立法和司法等各級政府機關也應適用兩公約,不得因「貪污犯」而岐視之。

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第26條分別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而且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1號一般性意見亦云「《公約》的一般性義務和其中第2條特別規定的義務對於所有締約國都是有約束力的。政府的所有部門(執法、立法和司法)以及國家、地區或者當地各級的公共機構或者政府機構均應承擔締約國的責任」。

是我國執法、立法和司法等各級政府機關也應適用兩公約,不得因「貪污犯」而岐視之。

三、岐視與禮遇,尚屬有間,給予不合理之差別禮遇,反而對其他人而言是一種不平等,是也不能因其係「前總統」而給不合理之差別禮遇。

惟岐視與禮遇,尚屬有間,給予不合理之差別禮遇,反而對其他人而言是一種不平等,是也不能因其係「前總統」而給不合理之差別禮遇。

從而,前總統陳水扁移監,雖應考量「人道待遇原則」,並尊重「自由被剝奪之人」的天賦人格尊嚴,但也應符合「平等原則」;扁案尚未完全結案,得否做為不能移監的理由?就要思考「有無類似案例」?如有,「尚未完全結案做為不能移監理由」之類似案例,與前總統陳水扁移監案間之差異,又是什麼?其間差異,如仍基於「人道待遇原則」給予差別待遇,其是否有合理理由?其理由縱係合理,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