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春吉
【新聞】
財政部長劉憶如昨日表示,奢侈稅才實施不到1年,改變此項稅負雖非第一優先,但奢侈稅等多項稅制,是在制度未完備時的「過渡型」代替品,一旦制度健全後,就要適時退場。她表示,如不動產交易採「實價登錄、課稅」上路,過渡性質的奢侈稅應該要退場。(蘋果日報101年3月23日報導:不動產實價登錄 課稅 財長:奢侈稅即退場「過渡型」稅制 待制度健全將規劃落日)。
行政院長陳冲拋出「虛擬境外區」,再掀本外勞薪資脫鉤波瀾,但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強調,府院和勞委會反對脫鉤的立場一致。為了力守防線,王如玄還做了一夜功課,查遍國外類似特區作法,發現都是稅制和通關便捷的優惠,沒有勞動條件(本外勞薪資)的差別。行政院長陳冲昨天也表示,從國內法令及國際勞動公約角度分析,本勞與外勞的薪資現階段不可能脫鉤,未來則尚待繼續研究。行政院發言人楊永明也表示,「脫鉤不可行」,府院立場一致,沒有不同調。儘管馬總統力挺王如玄,但陳冲因在電視節目專訪時再拋虛擬境外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概念,被部分媒體解讀是府院不同調。王如玄昨天否認,強調總統府、行政院和勞委會態度一致,都是反對脫鉤的立場。王如玄說,國際上像馬來西亞等有實施所謂「經貿特區」或「虛擬境外」的國家,都是通關便捷和稅制優惠,沒看到有國家處理勞動條件的差別,還說「都是中華民國領土」,沒辦法畫為境外。她認為,就算有勞動條件鬆綁,也可能是組工會、團體協約,不會有本外勞薪資不同。她強調不脫鉤是考量國家利益和勞工權益。從資方角度來看,脫鉤僅能短期降低經營成本,但長遠來看還是不利、向下沉淪。馬總統也說產業發展要增加創新、品牌,才能有附加價值、創造利潤,勞工也才能分享經濟成長果實。她認為,各部會基於不同職權,難免有不同意見,但重視台灣整體經濟發展考量的出發點是一致的,勞委會是勞基法主管機關,「最後是勞委會決定」,經濟部長施顏祥在立法院答詢時也說會尊重勞委會最後決定(中國時報101年3月23日報導:研究整夜王如玄:虛擬境外 薪資不脫鉤)。
又一位語出驚人的立委!知名作家、也是親民黨新科立委張曉風昨天宣稱要替台灣未婚女性請命。她在立法院質詢內政部長李鴻源時表示,台灣每多一名外配就「用掉」台配一個員額,造成台灣出現很多「剩女」,是「民族損失」。她並感嘆台灣「雄性動物」改變婚姻習慣,竟然要去異地娶「雌性動物」婚配,讓她很憂心,因此要求內政部不要只補助外配,也要補助、協助台灣未婚「剩女」營造好的結婚環境。作風特立獨行的張曉風,質詢風格也頗另類。昨天她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李鴻源時,一劈頭就先問,外配反義詞為何?李鴻源左思右想後小心翼翼回答「內偶」。讓台下媒體、官員都笑了出來。張曉風說,外配的的反義是「台配」。她接著說,台灣每多一個外配,「台配」員額就少一個,讓台灣許多適合結婚的優秀女子,最後都被台灣男人淘汰,成為「剩女」,是「民族巨大的損失」。她說,台灣男人養成很奇怪的習慣,愛台灣,卻不愛台灣女人、拋棄台灣女性,寧可進口外配,只因外配「比較好控制,比較聽話,打的時候不一定出聲」。張曉風說,從節能減碳的觀點來看,大家不吃外國牛,也不要娶外配,台灣男人愛台灣,就要愛台灣女人,「台灣的雄性動物,為什麼要找異地的雌性動物來婚配呢?」張曉風說,政府每年花費很多預算協助外配,卻沒人關注台灣適齡、優秀、應結婚而沒結婚的台灣女性,希望內政部拿出辦法協助或提供補助,讓「愛台灣卻不被愛的女人,有一條出路。」對於張曉風的一番說法,李鴻源略顯尷尬。他表示,娶外配的家庭,通常在經濟上有不得已苦衷,也有很多本國女性,不想結婚或找不到適合的對象,內政部會在自己的職掌上想辦法。兒童局長張秀鴛則說,政府希望營造未婚男女交往機會,經常舉辦未婚聯誼,但在傳統婚姻裡,雙方都有向上移動的期望,台灣女性也會選擇往上移動,包括選擇到國外等。從世界全球化趨勢,政府對任何一種婚姻,甚至是不婚,都表示尊重(中國時報101年3月23日報導:張曉風:外配搶位 造成台灣多剩女)。
一九九九年台灣九二一地震後,日月潭的邵族部落僅存三百人,當時還沒災後重建經驗的建築師謝英俊,前往現場勘查並協助重建安置。三個月後完成的房舍不是「現代化」的鋼筋水泥屋,而是輕鋼架、局部混凝土、磚,搭配竹子、木材等材料構成的房子。這些房子抗震、通風又經濟實惠,更重要的,這是部落老弱婦孺一同協力造屋的成果。這次經驗讓謝英俊開始走向與一般建築師不同的道路。他主張:「人民應該擁有建築實踐的參與權。」他也力倡「蓋房子是人類天賦的基本人權」。他相信透過簡化的設計和程序,民眾可自力或協力造屋。這十多年來,謝英俊的身影出現在四川汶川地震、八八水災等災區,協助居民家園重建,讓他贏得「人道主義建築師」封號,二○一一年更獲美國柯里史東設計獎,是亞洲第一人。建築學者阮慶岳策劃「人民的城市:謝英俊建築展」,回顧謝英俊廿五年來的建築思維,在台北中山創意基地登場。謝英俊說,人類自古即本能地利用大自然資源來建造住所,如鑿山洞、搭木房。時至今日,建築演化成一項專門技術,人民卻在現代化過程喪失了參與建築的權利。他談起災居部落居民一起蓋房子:「我對他們蓋房子的能力毫不懷疑,蓋得歪歪扭扭他們也不抱怨,因為是自己蓋的。」他以邵族傳統音樂比喻協力造屋:「祭典唱歌時每個人都可以參與,因為樂曲結構簡單,任何音高都能找到共鳴點,這種音樂就是我們蓋房子的基本邏輯。」他也說起參與汶川災後重建:「汶川災民有一千多萬人,卻能打造出兩百多萬棟房子,好壞是一回事,卻證明人民的力量如何強大。」謝英俊認為,建築師的角色,並非蓋好房子給人使用,「而是提供具開放性、最少作為的平台,在簡化構法下,設計出能自由改變、因地制宜或結合傳統工藝的小系統彈性空間。」「所有觀念、作法都要調整,簡單的說,就是『文明的重構』。」謝英俊獲得外界讚譽,但多以慈善和人道主義觀點看待,但他認為,真正支持他們持續走下去的,「主要來自對自己建築專業技術的肯定。無論是環保綠能、節能減排,都需要專業知識、科學計算為依據。」謝英俊研發出輕便、在地與容易施作的專業工法。他二○○五年進入中國河北農村,帶著農民動手建蓋家園,包括尿糞生態廁所、標榜與土地共生的「地球屋」系列。同年他參與了南亞海嘯重建的提案,二○○九年參與汶川震災重建,以楊柳村為代表作。同年又參與八八水災重建,設計高雄桃源鄉勤和部落避難屋。今年陸續在嘉義阿里山來吉部落,屏東大武、台東愛國埔部落,中國河南的信陽、內蒙古等地,應邀協助建設。「人民的城市」展出謝英俊設計的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勤和部落避難屋和尿糞分離生態廁所為三項代表作的相關文件影像。此外,也精選部分謝英俊對結構和材料力學的分析介紹(中國時報101年3月23日報導:人道主義建築師謝英俊:蓋房子是天賦人權)。
【疑義】
一、不動產交易採「實價登錄、課稅」上路,過渡性質的奢侈稅應該要退場
有關此問題,筆者與胡綺萱小姐(榕樹學堂執行長)自【買預售屋看這裡102】打房效果重要?還是公平、平等重要?(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3/22/%e3%80%90%e8%b2%b7%e9%a0%90%e5%94%ae%e5%b1%8b%e7%9c%8b%e9%80%99%e8%a3%a1102%e3%80%91%e6%89%93%e6%88%bf%e6%95%88%e6%9e%9c%e9%87%8d%e8%a6%81%ef%bc%9f%e9%82%84%e6%98%af%e5%85%ac%e5%b9%b3%e3%80%81/)、【買預售屋看這裡114】奢侈稅急上路,確欠週延等文(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58,&article_category_id
=258&job_id=171265&article_id=96339以來,均主張「買賣預售屋之債權,即已依所得稅法課徵「權利交易所得稅」,當不得再課徵「奢侈稅」,以符「租稅公平原則」,避免「一隻牛剝兩層皮」之質疑」,所以,既然已就不動產交易實施「實價課稅」,基於「租稅公平原則」,避免「一隻牛剝兩層皮」之質疑,就應該不得再課徵「奢侈稅」。
二、基本工資,外勞與本勞脫鉤?不脫鉤?
就此,筆者於101年3月13日【新聞疑義705】基本工資,外勞與本勞脫鉤?不脫鉤?(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3/13/%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705%e3%80%91%e5%9f%ba%e6%9c%ac%e5%b7%a5%e8%b3%87%ef%bc%8c%e5%a4%96%e5%8b%9e%e8%88%87%e6%9c%ac%e5%8b%9e%e8%84%ab%e9%89%a4%ef%bc%9f%e4%b8%8d%e8%84%ab/)一文中提及:「
按從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二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第7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1) 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2)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二) 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三) 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四)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以及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勞動基準法就基本工資部分,並未區分外勞與本勞)之規定可知。
基本工資的尊重、保護及實現,不得岐視,縱要差別待遇,亦應有「合理理由」以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註一),而且也不得因憲法第7條所定「中華民國」文字而對外國人而有所岐視,畢竟人民與國民尚屬有別,而且如解釋外國人得岐視或不受平等原則之保護,那我國或我國國民又如何在國際間生存(註二)?
從而,外勞與本勞之基本工資,以不脫鉤為宜;縱要脫鉤,予以差別待遇,也應有「合理理由」以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考量「他國的反應」以及「相同或更嚴格對待」所生之影響。
另外,反而更應慎思的,外勞每月實際收到的工資,常因仲介的抽成或剝削,比基本工資來得少,如果政府能建立「外勞與雇主直接溝通僱傭平台」,消除外勞此種成本或不當剝削,那再來談「外勞與本勞基本工資之脫鉤問題」,可能較能讓他國或外勞所接受,縱要脫鉤,也能減少他國「相同或更嚴格對待」所生之影響。」。
然行政院長陳冲所言「虛擬境外區,本勞與外勞薪資脫鉤合理呈現」,從「中國時報101年3月23日報導:研究整夜王如玄:虛擬境外薪資不脫鉤」報導中,尚難看出「在虛擬境外區,本勞與外勞薪資脫鉤」之合理理由?所以,本文認為行政院長陳冲所言「虛擬境外區,本勞與外勞薪資脫鉤合理呈現」,暫不可採。
三、張曉風「剩女」說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第26條分別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而且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1號一般性意見亦云「《公約》的一般性義務和其中第2條特別規定的義務對於所有締約國都是有約束力的。政府的所有部門(執法、立法和司法)以及國家、地區或者當地各級的公共機構或者政府機構均應承擔締約國的責任」。
是我國執法、立法和司法等各級政府機關也應適用兩公約,不得因「未結婚」而岐視之。此參釋字第696號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6)理由書:「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第五八四號、第五九六號、第六0五號、第六一四號、第六四七號、第六四八號、第六六六號、第六九四號解釋參照)。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第六九四號解釋參照)。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該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就夫妻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部分並無不同;下稱系爭規定)第二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是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按合併申報之程序,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課稅時,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不符,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在案。茲依系爭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就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所得淨額後,適用累進稅率之結果,其稅負仍有高於分別計算後合計稅負之情形,因而形成以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按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參照)。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查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忠實反映家計單位之節省效果、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考量稽徵成本與財稅收入等因素(參照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九卷第五十九期第二十八頁及第三十一頁、財政部賦稅署代表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到本院之說明及財政部一00年五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一0000一九0八一0號函第十三頁)。惟夫妻共同生活,因生活型態、消費習慣之不同,未必產生家計單位之節省效果,且縱有節省效果,亦非得為加重課徵所得稅之正當理由。又立法者固得採合併計算制度,以避免夫妻間不當分散所得,惟應同時採取配套措施,消除因合併計算稅額,適用較高級距累進稅率所增加之負擔,以符實質公平原則。再立法者得經由改進稽徵程序等方式,以減少稽徵成本,而不得以影響租稅公平之措施為之。至於維持財政收入,雖攸關全民公益,亦不得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之差別待遇手段。綜上所述,系爭規定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因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上述違憲部分,考量其修正影響層面廣泛,以及稅捐制度設計之繁複性,主管機關需相當期間始克完成,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自明。
然張曉風於3月22日卻稱未結婚之女人為「剩女」,並以「雄性動物」與「雌性動物」來稱呼「男女」,顯係違反平等原則之語,身為立委的張曉風,說出此話,縱言論免罰,也非妥適;還好,張曉風3月23日已經有所澄清:「剩女」非貶抑台灣女性(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47046),加上,其在環境議題上,確實下了很多功夫,在瑕不掩瑜下,這一次,我們就原諒她吧,不要再以言語追殺了。
四、蓋房子是天賦人權?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發展權」,聯合國大會已經於1986年12月4日決議通過「發展權利宣言」:「…認為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重申裁軍 與發展之間關係密切,裁軍領域的進展將大大促進發展領域的進展,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應用於各國人民的經濟及社會發展和福利,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發展和福利,承認人是發展進程的主體,因此,發展政策應使人成為發展的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承認創造有利於各國人民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認識到除了在國際一級努力增進和保護人權外,同時還必須努力建立一個新的國經濟秩序,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一項特有權利,玆宣布《發展權利宣言》如下:發展權利宣言第1條1.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第2條1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第6條1.所有國家應合作以促進、鼓勵並加強普遍尊重和遵守全體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等任何區別。2.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對實施、增進和保護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3.各國應採取步驟以掃除由於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產生的阻礙發展的障礙。第7條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第7條…2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其中揭示著(一)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二)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即人是發展的主體,也是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三)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四)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即裁軍措施)(五)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即鼓勵民眾參與)等內涵。
又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是有關「適足住房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7一般性意見)中指出:「7.委員會認爲,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至少有兩條理由可以認爲這樣理解是恰當的。首先,住房權利完全與作爲《公約》之基石的其他人權和基本原則密切相關。就此而言,《公約》的權利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而這一“人身固有的尊嚴”要求解釋“住房”這一術語時,應重視其他多種考慮。最重要的是,應確保所有人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如何都享有住房權利。其次,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提法應理解爲,不僅是指住房而且是指適足的住房。人類住區委員會和《到2000年全球住房戰略》都闡明:“適足的住所意味著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適足的基本基礎設施和就業和基本設備的合適地點――一切費用合情合理”。8. 因而,適足之概念在住房權利方面尤爲重要,因爲它有助於強調在確定特定形式的住房是否可視爲構成《公約》目的所指的“適足住房”時必須加以考慮的一些因素。在某種程式上,是否適足取決於社會、經濟、文化、氣候、生態及其他因素,同時,委員會認爲,有可能確定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爲此目的必須加以考慮的住房權利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包括:(a)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佔有土地和財産。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締約國則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群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便給予目前缺少此類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使用權的法律保護;(b)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可提供性。一幢合適的住房必須擁有衛生、安全、舒適和營養必需之設備。所有享有適足住房權的人都應能持久地取得自然和共同資源、安全飲用水、烹調、取暖和照明能源、衛生設備、洗滌設備、食物儲藏設施、垃圾處理、排水設施和應急服務;(c)可承受性。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各締約國應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在以天然材料爲建房主要材料來源的社會內,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保證供應此類材料。(d)適居性。適足的住房必須是適合於居住的,即向居住者提供足夠的空間和保護他們免受嚴寒、潮濕、炎熱、颳風下雨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建築危險和傳病媒介。居住者的身體安全也應得到保障。委員會鼓勵各締約國全面實施衛生組織制訂的《住房保健原則》5, 這些原則認爲,就流行病學分析而言,住房作爲環境因素往往與疾病狀況相關聯,即:住房和生活條件不適和不足總是與高死亡率和高發病率相關聯;(e)可獲取性。須向一切有資格享有適足住房的人提供適足的住房。必須使處境不利的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如老年人、兒童、殘廢人、晚期患者、人體免疫缺陷病毒陽性反應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災害受害者、易受災地區人民及其他群體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在許多締約國內,提高社會中無地或貧窮階層得到土地的機會應是其中心政策目標。必須制定明確的政府職責,實現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地生活的安全之地,包括有資格得到土地。(f)地點。適足的住房應處於便利就業選擇、保健服務、就學、托兒中心和其他社會設施之地點。在大城市和農村地區都是如此,因爲上下班的時間和經濟費用對貧窮家庭的預算是一個極大的負擔。同樣,住房不應建在威脅居民健康權利的污染地區,也不應建在直接鄰近污染的發源之處。(g)文化的適足性。住房的建造方式、所用的建築材料和支援住房的政策必須能恰當地體現住房的文化特徵和多樣化。促進住房領域的發展和現代化的活動應保證不捨棄住房的文化方維,尤其是還應確保適當的現代技術設施。」。是「適足住房權」,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
另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1號一般性意見亦云「《公約》的一般性義務和其中第2條特別規定的義務對於所有締約國都是有約束力的。政府的所有部門(執法、立法和司法)以及國家、地區或者當地各級的公共機構或者政府機構均應承擔締約國的責任」。
所以,不論「蓋房子是否為天賦人權」,我國各級政府機關也應基於「發展權」,鼓勵民眾在「實現適足住房權」等各個領域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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