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一國兩區?

2012/03/23 12:54
1,707次瀏覽 ・ 0次分享 ・ 0則留言
PeoPo推 0
檢舉

【新聞疑義721】一國兩區?

文/楊春吉

【新聞】

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今天針對「一國兩區」是兩岸關係法理基礎表示,中華民國憲法本來就是「一個中國」原則,而增修條文裡就有「兩區」的概念,「一國」的意思非常清楚。吳伯雄下午在北京與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會談時提到,台灣現在推動兩岸關係的依據,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這是以「一國兩區」的概念作為法理基礎,處理兩岸事務的部門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而非外交部,這足以說明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而是「特殊關係」。由於吳伯雄及幕僚意識到,上述「一國兩區」的說法有可能引起爭議,在「吳胡會」後的記者會上,吳伯雄針對自己提出的「一國兩區」說法補充說明,並要求在場記者正確報導,以免引起誤解。吳伯雄說,中華民國憲法本來就是「一個中國」的原則,「一國」的意思非常清楚。而增修條文裡就有「兩區」的概念,「請大家看一看條文」,本來指的就是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如果這樣還要誤解的話「就是故意的」。吳伯雄並說,「一國兩區」與「一國兩制」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便來自憲法增修條文,而增修條文中所表現的,就是「兩區」的觀念,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就是來自國家的基本大法。他強調,連前行政院長謝長廷也提過「一中憲法」的主張;至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前總統李登輝時代制定的,歷經前總統陳水扁而到現在,也一直都是「兩區」的概念(中央社101年3月23日報導:吳伯雄:憲法概念就是一國兩區)。

【疑義】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確實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將我國(中華民國)區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又從釋字第497號解釋理由書:「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固為憲法第十條所保障,惟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亦有明文。又八十年五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現行增修條文改列為第十一條 )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係依上開增修條文所制定,為國家統一前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權利義務之特別立法。」觀之,則將我國(中華民國)區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另從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39/11號決議核准大會,重申聯合國的主要宗旨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念及《聯合國憲章》所提出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表達了各國人民從人類生活中鏟除戰爭、首先是避免世界性核浩劫的意志和願望,深信沒有戰爭的生活是促進各國物質福利、發展和進步,並充分實現聯合國宣布的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認識到在核時代裏建立地球上的持久和平是人類文明得以保存和人類得以生存的首要條件,確認維持各國人民的和平生活是每個國家神聖至上的職責,1.莊嚴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聖權利;2.莊嚴宣告維護各國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和促進實現這種權利是每個國家的根本義務;3.強調如要保證各國人民行使和平權利,各國的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4.籲請各國和各國際組織在國家和國際一級均採取適當措施,盡最大力量協助實現人民享有和平權利。」中可知,充分實現「和平權」,乃實現聯合國宣布的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兩岸苟不和平,尊重、保護及實現兩岸人權,自是空談。

所以,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在「大陸」提出「一國兩區」之說法,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釋字第497號解釋理由書不相違反,而且在「一國兩區」中的「一國」上並未糾纏,以實現「和平權」,避免兩岸動盪,確實是「目前尚妥善」而且「有利於尊重、保護及實現兩岸人權」的說法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