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一 1/2: 【偉大城市的衰亡】吳明益
臉書林明樺 轉載的了這則吳明益老師的文章,好奇寶寶先斬後奏,先轉載再說,免得明天又忘記了:
昨夜北市政府以「暴力式的魄力」,出乎意料地執行了一個警察國家的剝奪戲碼。「士林文林苑」(或「士林王家」一案),許多站在改建戶與建商、市府方面的思考者,提出最核心的剝奪理由,一個是補償金已然夠高,拒遷戶不該再堅持;一個是市政府有權力執行多數決的決議。
我想用今天在「文學與環境」的課堂討論「環境倫理」的「價值論」,提及的幾個觀點來思考。環境議題中涉及生物時,最核心的爭議就是人以外的生物具不具備「價值」?一般來說,學者會把價值分為工具性價值(instrumental value or utilitarian value)與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or inherent value)。比方說,一隻孔雀對一般人而言的工具價值是觀賞,但有人認為孔雀自己本身也擁有自降生以來的內在價值,不倚靠人的價值判斷而存在。至少我們沒聽過,有哪一種鳥因為欠缺人類認為的工具性價值,比方說「太醜」或「不好吃」而活不下去的。
不過有部分學者認為內在價值無可捉摸,因此或許不必把爭議放在這裡,他們以為從人類中心的考量,也可以證明所有生物的存在,都是對生態環境有價值的。環境倫理學者柯倍德(J. Baird Callicott)對這點感到焦慮,因為從人類社會的經驗來說,種族主義者就是否定了其他種族的內具價值來進行屠殺的藉口,事實上,即使承認了人類有內具價值都仍無法使人類免於危險。
舉例來說,近二十年來的中東戰事,美國士兵們被送上戰場的原因,不一定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同胞,有時候只是確保中東的石油供給這樣的利益因素,以達成地理政治上的目標。因此,這群士兵的價值被多數人「暴力式」地決定了,成為利益者的工具。
多數士林區的範圍,都經歷過日據時代前古市集的繁華(士林曾是北台灣重要的交易點以及水路的要道),城市發達後的沒落(北區並非台北市發展的核心),以及1990年以後隨著觀光夜市與文教規畫後的房地產飛漲。老居民在此落腳只為求取安身之處,直到房價飛漲之後,建商與財團覬覦巨大的利潤,「定居士林」的模式遂隨之改變。中華商場拆除後,我們全家遷居士林已二十年,恰好看到這個房價約翻漲500%的奇異時段。
至今大南路、小西街仍有不少磚造的建築,保留著老社區的魂魄。大東路與小北街交界派出所對面那幾間老房子,從我的眼光看來,是士林區此刻留存最美的巴洛克風格樓房。往外的文林路與中山北路上,則已出現了每坪開價高達一百多萬的新大樓。市場機制不令人滿意,但至少容許我們依憲法維護自己居室選擇的「內在價值」。沒有人能用鈔票逼你拆掉祖先留下的街角風景,還罵你貪婪;也沒有人逼你一定得接受新大樓炫富式的美學。畢竟這是憲法保障的事,至少至少,也是市場機制上買賣雙方的事。賣方開高價讓買方知難而退,據我所知是連文壇、藝壇都有的情形。
但1998年公布的,年輕到不懂都市精神「都市更新條例」,硬是把市場遊戲規則讓裁判者介入,其中第二十五條之一載明:「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這麼一來,我們的城就注定永遠無法成為偉大的城市了。
在利益的壓力下無堅不摧的故事,我們聽過的可多了。自由國家的價值,就在保護基本的遊戲規則,避免陷入極端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而人類這種生物的多元性,就在我們有時會羨慕金錢遊戲,有時也會為自己擁有的,一個小小的窗台花圃而感到滿足。而這關鍵就在於,自由選擇。而政府不該干涉這樣的自由選擇。
在讀吉本芭娜娜的小說《喂!喂!下北澤》,有一段寫到日本名導演市川準曾拍過一部名為《擾嚷下北澤》的片子,影片裡鋼琴家富士子海名走在下北澤的老市場,搭配旁白的內容是:
「我總覺得不經思考、任憑雜然擴展的城市風貌,有時候看起來很美是因為,就像小鳥啄食花朵、貓咪以靈活的動作從高處跳下來一樣,雖然看似人類雜亂的汙穢,其實是人類無意識中的美麗部分。」
因為自由選擇,所以士林有人隨著時機開過獎券行、雞排店,現在則是腳底按摩;也有人在那裡開了根本不可能賺錢的毛筆店,而且奇蹟式地存活到現在。在接近士林夜市的大北路底,有一家沒有被7-11擊倒的小雜貨店,過去每年過年,我都會牽著姪子去那裡買糖果,直至如今,即使有了特力屋和松青,我哥都還會到那裡買雜貨,與老太太打個招呼;而在某條巷子裡,還有中華商場拆後移居至此的西裝店,連櫥窗的風格都跟以前一模一樣。他們從來沒有要過政府補助,就成為這個城市無意識美麗風景的角落。
我理解的市場原則是,(建商)嫌貴可以不買;市場原則是,多數人不想留存的事物,也可能因為百分之五的需要而存在。市場原則是,我們應該可以自由選擇,留存那些支持我們活下來的內在價值,拒絕轉換成貨幣價值販賣掉。比方說一個吻,或者一幢房屋。
那些贊成的住戶抱怨的對象應該是未建先售、不肯降低獲利的建商;市政府則應該在建商恐嚇或要脅之時,以公權力維護那些少數人的權益;而與我一樣的旁觀者,則應把當時制法的主管機關官員糾舉出來,給予責難。這是偉大城市的基本條件。昨天我們的政府把這個城市偉大的可能,抹殺掉了。
但偉大這事永遠可以重來。從這個案件可以再次確認的是,酷吏、法匠與沒有靈魂的官僚,通常將「依法行政」視為一種口號、榮耀,與麻醉良心的解藥。那麼,除了痛心之外,不妨參與修法或廢法的運動吧。我們不能等待那些官僚有一天發現自己也有「內具價值」,因為那天可能永遠不會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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