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盜取屍體之刑責,雖分別規定於刑法第247條第1項:「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249條第1項:「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兩者間,仍屬有間,刑法第247條第1項所稱盜取屍體罪,不以「發掘墳墓」為其要件,只要「有盜取屍體之事實及故意」即屬之(註一),惟刑法第249條第1項「發掘墳墓盜取屍體罪」,則尚以「發掘墳墓」為其要件。
從而,本案報導「老翁過世後,大家準備辦理後事,次男突然對葬父地點有意見,強調他找更高明的風水師,認定大溪墓地比較好,與家人不同調,老翁也因此無法安葬,停靈在師大路老家,家屬還租來冰櫃存放,爭論持續了一個多月」若屬實,因「老翁尚未安葬」,本案次男僅是「深夜偷屍」,尚無「發掘墳墓」之事實,自不得以刑法第249條第1項「發掘墳墓盜取屍體罪」論處之,而應論以刑法第247條第1項「盜取屍體罪」為是(註二)。
但刑法第250條也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本案報導「老翁過世後,大家準備辦理後事,次男突然對葬父地點有意見,強調他找更高明的風水師,認定大溪墓地比較好,與家人不同調,老翁也因此無法安葬,停靈在師大路老家,家屬還租來冰櫃存放,爭論持續了一個多月」若屬實,應就本案次男論以「加重盜取屍體罪」為是。
【註解】
註一: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47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即未特別規定處罰「過失行為」,當以「故意」為限。
註二:僅發掘墳墓未盜取屍體,則可能犯刑法第248條「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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