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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取屍體之刑責

2012/04/0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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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733】盜取屍體之刑責

文/楊春吉

【新聞】   

台北市一名黃姓老翁二月間因病過世,六名子女為了「爸爸葬那裡」發生爭執,五人支持葬在觀音山,二兒子卻獨持異見,堅持風水大師看過,葬在大溪更好,爭論不休。日前,老二深夜跑回師大路老家,竟將還在停靈的父親遺體「偷」出來,再依大師指點,次日選好時辰將父親下葬大溪。黃家其他子女第二天發現父親遺體被偷,又驚又怒向警方報案;最後根據巷口監視器,發現是次男深夜偷屍,對他提出罕見的「侵害屍體罪」,又另請大師挖出棺材,擇日另葬觀音山,為了「風水寶地」偷屍的奇聞,鄰居議論紛紛。據了解,七十八歲的黃姓老翁二月過逝,家境頗為富裕的老翁,生前就對自己身後葬在何處相當重視,陸續買了新店、大溪、觀音山等五處墓地,並找風水師多次勘輿。老翁的遺孀和另外兩男三女表示,父親生前曾表示經再三考慮,決定葬在觀音山,還在十五年前就做好墓碑,今年初父親病況加重,連碑上的字都叫人刻好了,證明他屬意觀音山。老翁過世後,大家準備辦理後事,次男突然對葬父地點有意見,強調他找更高明的風水師,認定大溪墓地比較好,與家人不同調,老翁也因此無法安葬,停靈在師大路老家,家屬還租來冰櫃存放,爭論持續了一個多月。三月廿三日深夜十一時許,二兒子返回老家,趁著母親熟睡,其他兄弟姊妹也各自回家後,偷偷將遺體連同棺材一起搬走,第二天再找風水師到大溪土葬父親。黃家其他子女次日發現父親遺體不見,大吃一驚,向警方報案,最後查出竟是老二所為,他被傳喚到案坦承偷屍,但強調:「大溪真的比較好,我也是為了整個家族!」令兄弟姊妹們聽後更加生氣,大罵:「爸爸自己都選觀音山了!你真的很不孝!」由於家屬堅持,警方偵訊後,將黃家次男依刑法二四九條「侵害屍體罪」函送法辦,該法最高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國日報101年4月1日報導:葬父寶地爭不休 他偷屍入土)。

【疑義】

按盜取屍體之刑責,雖分別規定於刑法第247條第1項:「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249條第1項:「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兩者間,仍屬有間,刑法第247條第1項所稱盜取屍體罪,不以「發掘墳墓」為其要件,只要「有盜取屍體之事實及故意」即屬之(註一),惟刑法第249條第1項「發掘墳墓盜取屍體罪」,則尚以「發掘墳墓」為其要件。

從而,本案報導「老翁過世後,大家準備辦理後事,次男突然對葬父地點有意見,強調他找更高明的風水師,認定大溪墓地比較好,與家人不同調,老翁也因此無法安葬,停靈在師大路老家,家屬還租來冰櫃存放,爭論持續了一個多月」若屬實,因「老翁尚未安葬」,本案次男僅是「深夜偷屍」,尚無「發掘墳墓」之事實,自不得以刑法第249條第1項「發掘墳墓盜取屍體罪」論處之,而應論以刑法第247條第1項「盜取屍體罪」為是(註二)。

但刑法第250條也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本案報導「老翁過世後,大家準備辦理後事,次男突然對葬父地點有意見,強調他找更高明的風水師,認定大溪墓地比較好,與家人不同調,老翁也因此無法安葬,停靈在師大路老家,家屬還租來冰櫃存放,爭論持續了一個多月」若屬實,應就本案次男論以「加重盜取屍體罪」為是。

【註解】

註一: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47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即未特別規定處罰「過失行為」,當以「故意」為限。

註二:僅發掘墳墓未盜取屍體,則可能犯刑法第248條「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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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未驗證) ・ 2012/04/03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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