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春吉
【新聞】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繼昨天發起「回家」運動,下午有另一波「祕密行動」,將與王家一起在王家被拆的原址搭起巨型帳棚,甚至不排除要蓋組合屋,至中午為止,還在調集建材,已有長期抗爭的準備。上午10時許,王家81歲的王老太太,在家人陪同下再度來到被拆成磚瓦的老家,在家人攙扶下,一路哭著走向已成廢墟的家園,情緒激動地說:「我的家呢? 我們怎麼辦? 」和家人哭成一團。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昨天下午和近300名學生、民眾在王家原址前聲援王家,拆除工地圍籬「回家」,王家人發現破碎的家園,還有很多物品沒有被建商清完,壓在磚塊下,痛罵建商拆屋時,根本沒有好好打包王家的物品。王家人一早到建商保管私人物品的倉庫,發現很多物品都不見,尤其是王家人的一張神桌竟然不見,且被掉包成一張普通的桌子,氣得和建設公司人員理論,王○樹等人見到建商拿出錄影機蒐證,火冒三丈,發生激烈口角。在王家原址抗議的民眾,昨天在工地拆下的10多片鐵圍籬,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人員和學生可以進出工地,理事長彭○三昨晚就睡在工地,他說,和支持者打算一直守在王家原址前,輪流值班。對於都更受害者聯盟和王家打算在現場搭大帳蓬,甚至組合屋,樂揚建設經理戴○益表示,將會先觀察再做決定,目前公司儘量不會做任何激怒他們的動作(華視101年4月1日報導:王家不排除蓋組合屋 抗戰到底)。
【疑義】
按士林王家的「回家」運動中,因該土地尚屬王家的,所以,王家縱使蓋組合屋,也不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所定竊佔罪,惟未經核准就蓋組合屋,就是違章建築,將面臨即報即拆之命運,自是不宜,還好截至目前,王家尚未蓋組合屋,尚值得安慰。
又士林王家的「回家」運動中,部分行為人已拆下建商所有之10多片鐵圍籬,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定毀損罪,較為不妥。
但因該土地尚屬王家的,士林王家的人為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進入他人之土地,尚非無故,以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所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論處,則無理。
反而,士林王家除了「釋憲」「國賠」(註一)外,尚有(一)建商將士林王家的土地以鐵圍籬圍住,是否犯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定「妨害自由罪」?(二)士林王家是否以民法第787條以下之規定(註二),主張「通行權」?有無實益?等二個方向可思考。
可見,建商與士林王家,兩者雖均有法寶,但長久下去可能兩敗俱傷,何不與臺北市政府再次坐下來好好談一談,尋求一個較好的解決方案。
【註解】
註一:立法院、內政部、行政院則應積極修法,使修正後條款,符合「財產權」、「適足住房權」之內涵以及「比例原則」「公益原則」之要求;至於行政層次之瑕疵,例如應維護而未維護等違反比例原則中「損害最小原則」、未思考「適足住房權」之內涵僅以都市更條例為之,違反法律優位原則等,則建議以「國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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