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面面觀(特別報導)
公寓大廈管理面面觀(特別報導)
記者 榕樹學堂 綺萱 法學講師楊春吉 2012.04.05 聯合報導
公寓大廈管理問題,糾紛不斷,當事人間也常爭執己見,以至於訴訟事件紛起,影響社區之和諧,為杜絕當事人間糾紛,維繫社區之和諧,爰陸續推出本特別報導。
【特別報導一】公布欠繳管理費者,也應注意隱私
欠繳管理費,在公寓大廈方面,是很正常會發生的事,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有規定催繳之方式,但為維繫社區之和諧,如果能事緩則圓,先公布欠繳管理費者,促使欠繳管理費的人儘速繳納,減少催繳成本,反而是美事一樁,但公布欠繳管理費者,也應注意其隱私,以免被以民法第195條等相關規定求償之。
以下是良好的公布方式,可參考之。
【相關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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