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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午餐,可拒絕瘦肉精?

2012/04/0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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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735】營養午餐,可拒絕瘦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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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春吉

【新聞】   

美牛爭議未解,外界關注校園營養午餐安全問題。衛生署昨天表示,教育機構可與食材供應商明文訂立契約,要求廠商需清楚註明肉品是否含瘦肉精,或提供不含瘦肉精的檢驗證明,以降低食用疑慮。衛生署署長邱文達昨天接受電台專訪表示,為減輕民眾對食品安全疑慮,會嚴格把關學校、醫院、軍隊等機構食品安全。許多家長關心營養午餐問題,是由教育部主導,衛生單位擔任稽查角色,定期抽查食材。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康照洲建議,未來學校與食材供應商簽約時,可在雙方契約明文訂定,須清楚標示是否含瘦肉精及肉品來源;或要求供應商提供的肉品需不含瘦肉精,對方須提出檢驗報告證明肉品合格。康照洲表示,日前調查發現國內醫院供餐因宗教問題等因素,幾乎不使用牛肉,疑慮較低。學校與軍隊部分,可透過訂契約方式,要求廠商提供不含瘦肉精的牛肉,以降低食用疑慮。未來強制標示範圍則傾向分兩階段。康照洲表示,如修法通過,賣場、餐廳等立即實施,規模較小的市場、夜市攤販則考慮先給輔導期。標示方法依各肉品販售而不同,餐廳用肉品是單一來源,可在門口用看板告知;若使用不同來源牛肉,菜單必須分別標示清楚(中國時報101年4月5日報導:營養午餐可立約不含瘦肉精)。

【疑義】

按政府採購法之法律原則,從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觀之,有「公益原則」、「公平合理原則」、「平等原則」以及「適正裁量原則」等4項原則(以下簡稱該4項原則或法律原則);該4項原則之適用範圍,91年2月6日修正後,業從契約部分,擴大適用範圍至準備招標文件、處理廠商異議申訴、處理履約爭議等事項,而且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或「辦理採購人員」,並未區分採購類別、採購金額,亦未區分機關或廠商,是該4項原則不論是採購金額大小、決標前後、機關或廠商,均有適用,招標規定均不得違反之。

而此4項法律原則,均具有界限功能、補充功能、解釋功能、均衡功能等4項功能;其中,所謂「界限功能」,乃指依此審查,違反者,依瑕疵是否重大,決定其是否無效,以符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義;「補充功能」為未訂者或無效時,以法律原則去補充;「解釋功能」則為招標文件內容有不一致時,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無法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時,則依法律原則解釋之;至於「均衡功能」,乃指不合理時,依法律原則調整之。

所以,招標規定違反法律原則之瑕疵,其法律效果,從「界限功能」及「平等原則」觀之,自應依瑕疵是否重大,決定其是否無效?瑕疵苟為重大,自應賦予自始無效之法律效果,在無從以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具體規定、民法相關具體規定為補充時,自應依雖明定於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法律原則,補充且治癒之;反之,瑕疵非屬重大,自不得賦予自始無效之法律效果,而應以其他較輕微之法律效果處理。

至於治療該瑕疵之法律依據,除相關具體規定及法律原則外,實務上,則僅能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之規定,搭配「適正裁量原則」為改正措施之適正裁量,以治癒其瑕疵(註一)。

換言之,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即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菌。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營養午餐在招標時,依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之規定,在招標須知以及契約書上,載明「所供應之食品不得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包括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尚難謂「不合理」,而生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情事。

但當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有所修正並容許0-10ppm(註二)後,營養午餐在招標時,在招標須知以及契約書上,載明「所供應之食品不得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包括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將遭受「公平合理原則」嚴厲的衝擊。

【註解】

註一:請參胡綺萱、楊春吉著【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相關文章(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82)。

註二:美牛事件,請參【新聞疑義664】美牛擴大進口與不擴大之間(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

=1954&job_id=181388&article_id=104121)、【新聞疑義698】美牛擴大進口與不擴大之間(二)(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article_category_id

=2235&job_id=182507&article_id=104944)、【新聞疑義704】食管屬地方,牴觸中央與地方分權?(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3/12/%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704%e3%80%91%e9%a3%9f%e7%ae%a1%e5%b1%ac%e5%9c%b0%e6%96%b9%ef%bc%8c%e7%89%b4%e8%a7%b8%e4%b8%ad%e5%a4%ae%e8%88%87%e5%9c%b0%e6%96%b9%e5%88%86%e6%ac%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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