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瑞雨/台北報導】文林苑都更案,北市府強拆不願參與都更的王家祖厝,引發各界嘩然,都更惡法強徵民地、強拆民房,政府難道是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權的幫兇?!都更議題凸顯的更是多少長年以來政府體系公務員缺乏人權素養、不懂法律根本精神、缺乏對憲法基本權的體認種種問題!本週日(4/8)晚間六點到七點快樂聯播網FM89.3 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特別邀請曾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的立法委員尤美女律師,從針對都更背後的人權問題為聽眾朋友細說分明!
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非議聲浪,北市府官員口口聲聲「依法行政、沒有侵害人權」,這樣的說法對嗎?尤美女依法論法,以都更條例的立法精神與法條內容來談,都更目的是為了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應優先被都更的應該是老舊房屋、危樓或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房屋,但文林苑的案件並非如此!當建商有利可圖,就可以改善市容為名,申請進行都更,小老百姓就得一起來玩這場既冗長又複雜、機關重重的遊戲?面對專業的都更法令,建商有龐大的資源來研究最佳方案,而民眾是不懂法令的弱勢,政府應該站在哪一邊?尤美女表示,就算都更條例是惡法,政府也應該協助人民了解法律、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如何進行救濟,而不是把責任全推給建商,這不是法治國家的精神!都更是人民配合政府的獎勵措施達到改善市容、促進公共利益等目的,並非憲法上的「義務」,既是如此,公權力強拆民宅不就是違憲嗎?
烏坎村、文林苑,兩個近似的抗爭事件,一個發生在集權的大陸,一個卻發生在號稱自由民主的台灣,馬總統簽署了國際人權兩公約,難道只是簽簽而已,玩假的?台灣跟集權國家沒兩樣?尤美女表示,這次荒腔走板的粗暴執法讓國際間笑掉大牙!應該保護人民的公僕產生了權力傲慢、不懂立法的精神,僅是型式上的審查,沒有把人民當人看,任何公務員只要多一點貼心、把人民放在心中,多點善意的提醒,其實文林苑的結果是不會如此的。「永遠不要忘記,人民才是主人」,就算面對的是一部惡法,心中有人民的公僕還是會知道如何保護人民的,且聽尤美女深入淺出的剖析民主國家人民權利在哪裡?而政府的義務責任又是什麼?
根據統計,台灣每34人就有一人因稅務問題而遭限制出境,長期關心賦稅人權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主持人TORO蔡也將與尤美女律師討論以對人身自由權限制,做為國家租稅保全的手段,是否有違反憲法基本人權?任何的執法都要站在以民為主的角度上來出發,TORO刑男大律師將持續邀請學者專家談論社會矚目的重要議題,引領聽眾提升民主素養,一起來提醒政府以民為本以法為規,人權要玩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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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剖析》- 張金鶚教授在 2012-04-08 晚間發表「都市更新顧問小組」的第二次會議結論
一‧ 顧問小組第一次結論第一項就是,建議內政部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因為內政部是主管機關。換言之,都市更新條例的「多數決」、「強制拆除」及「准建照」,已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顧問小組已要求釋憲。故第36條所訂「地方政府對拒遷戶有代拆的義務」條文,都更顧問小組提出刪除地方政府應負有代拆義務,是理所當然,無需贅述。 但都更顧問小組提出;並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是否拆除,交由法院執行拆除。似乎是畫蛇添足的作法,因為既然第36條「強制拆除」違憲的話,無論是地方政府或法院都無需去執行拆除,將「強制拆除」的燙手山芋丟給司法體制,只是推諉的鄉愿心態,只是替台北市政府解套,找文林苑的台階下。這和近日某民代的說法幾乎同出一轍,試想如果36條「強制拆除」如果依然存在,士林王家及無論是台北市政府或法院執行拆除,被拆除的命運還是一樣,難道大家忘了,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已判決王家敗訴,顧問小組這樣的結論,王家還是會被拆,受害的還是王家。
二‧ 如上,25之1條還是「多數決」的可能違憲條款,顧問小組建議刪除第25之1條「政府強制徵收的規定」,是理所當然而且違反內政部『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之現行法律,無需贅述。 顧問小組又建議,同時為確保估價師選定的公正性,建議明訂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3家估價師的選定,分別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似乎又是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矛盾心態,因為既然第25之1條「多數決」違憲的話,就根本不需要估價師作「權利變換」的強制剝奪人民合法財產、法院提存換屋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的做法,顧問小組不是已要求釋憲嗎?顧問小組難道不知道嗎,目前都市更新條例 第25之1條是以 4/5 多數決的架構所設計,如果違憲的話呢? 還需要估價嗎? 而且除了估價這黑洞之外,現行的「權利變換辦法」有台北市政府自訂的「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案(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基準核計原則」有都更住戶參與意見的機會嗎? 沒有,連文林苑同意都更的住戶,都沒有機會參與決定他們「權利變換」分配比例重要的共同負擔造價基準,更何況是王家了! 受害的還是王家。
三‧ 預售屋制度為都市更新條例第 34條「准建照」的的可能違憲條款,顧問小組第一次結論第一項就是,建議內政部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嗎? 甚至未取得王家合法擁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同意書」的情況下,違反內政部『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及『建築法』之現行法律。按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同意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都市更新條例第 34條明確凌駕於諸多現行法律之上,是當時立法便宜行事的結果,已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顧問小組已要求釋憲。而建商的「預售行為」,根本不是「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而是建商取得建築執照後允許的商業行為。 顧問小組倒是可以建議郝市長,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顯現台北市政府的誠意,不要什麼事都推給中央。 受害的還是王家。
四‧顧問小組建議都更劃定單元及事業概要合併辦理,同意比例門檻從原本的1/10提高到1/2,自辦公聽會後再送件,再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會,經審議會審議通過才能確定範圍。這與顧問小組第一次結論雷同,這等於沒變更,還是少數必須服從多數,這樣「多數決」的法律,即使在士林文林苑王家之前就修訂,今天王家慘案還是一樣的發生。 根本沒有一絲用處!受害的還是王家。至於經審議會審議通過才能確定範圍,顧問小組倒是可以建議郝市長,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顯現台北市政府的誠意。 受害的還是王家。
五‧ 顧問小組建議拒絕劃入都更單元者,要以書面說明具體理由供審議會參考。同一更新單元內,若有不同意重建者,建議採整建維護方式處理。 我雙手贊成,如忠孝東路與松山路口的都更案,只要為不是「多數決」的可能違憲條款,我都非常樂見其成。只是住戶依據憲法,合法擁有土地及房屋,即使沒有以書面說明具體理由供審議會參考,還是必須有財產自主權的法律保留設計方可,像王家以口頭作民法第三章第三節意思的表示,在法院是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的,王家不是學校學生,一定要寫報告考試,才能畢業。這種建議讓人不禁有古代封建官僚疑慮,違反 2009-12-10 馬政府簽署實施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旨。 受害的還是王家。
六‧ 都更顧問小組也建議新增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的機制,同意比例門檻為9/10。為確保同意書的真實性,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以保障所有權人權益。如果全體住戶 100% 已同意都更,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而且應由本人或合法代理人辦理。目前都市更新條例 之「權利變換計畫」是以 2/3 3/4等 多數決的架構所設計,如果大法官合議違憲的話呢? 還需要「權利變換計畫」嗎? 即使同意比例門檻為9/10,士林王家還是會被拆。 受害的還是王家。
七‧ 對於百分之百協議合建案件,都更顧問小組建議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規定,並簡化程序辦理,但審議會仍應針對公益性部分進行審查。並明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審查,以提升審議品質。關於都市更新條例之「公共利益」定義,立委尤美女、陳其邁、林淑芬、田秋堇和姚文智等人2012-04-06 在立法院舉行「都市更新制度修法」公聽會討論,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說,都更條例第1條「公共利益」應明訂以公共建設、避免緊急危難為內容,強調都更的正當性。地方主管機關所委託協助審查之專業團體或機構,最後都會被建商財團所「關心」「關切」,其審查的公正性為何? 審查所依循的法律標準又為何? 譬如說,現在市面上許多打著「都更」招牌的法人機構,都是承攬建商都市更新規劃案,向建商收取鉅額都市更新規劃設計的商業行為,其立場可能公正嗎?不會球員兼裁判呢? 受害的還是王家。
北市都更顧問小組召集人張金鶚表示,顧問小組運作完全獨立,並堅持專業想法,不扮演仲裁者,也不會為北市府背書。僅針對都更制度修法檢討,提出短、中、長期的建議供北市府參採。我們小老百姓也誠摯的冀望,顧問小組能夠聽聽都市更新實際受害者的微弱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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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辛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