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修正有關保密分案部分之條文
摘要:「保密分案」措施,改為「一般分案」措施
為因應外界對本院分案制度變革的期待,以及司法院前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3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07151號令修正本院處務規程第52條第2項,刪除保密分案等相關用語,本院於今日上午召開民、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修正「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下稱分案要點)中與保密分案制度有關的條文。
本次修正主要將原有的「保密分案」措施,改為「一般分案」措施,除配合修改相關的分案程序外,並且增訂依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姓名,務求分案透明化並保障人民司法受益權的目的。
在今天的會議中,全體法官為避免外界誤解本院法官逃避受監督,更進一步決定,從101年4月16日起,將案件主辦法官的姓名列在判決書中合議庭成員最後一位,讓外界於判決書公布後,就能知悉主辦法官的姓名。
保密分案制度的存在有它的歷史背景,也有它階段性的貢獻,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將於101年4月16日走入歷史。本院庭長、法官均能體察時勢的變革,在今天的會議中一致達成分案要點的修正,顯現願意接受外界監督,以及保障人民司法受益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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