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不得實施違法電價費率
(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dispatch/dispatchView.action?id=35622&lgno=00021&stage=8)
親民黨團嚴正要求:
一、5月15日不得公告實施違法無效之電價費率
二、油、電、水、瓦斯及交通等費率須即刻回歸法制、依法訂價
三、馬總統有權決策即應負責,請至立院國情報告或召開自由提問記者會
圖/用水 就如 流大錢
親民黨團對於昨天(4月12日)由馬總統親自拍板定案之經濟部違法(國營事業管理法)調漲電價決定,表達無法接受及嚴正反對立場,並具體要求行政院及經濟部立刻回歸法制,由立法院依法審定後,再行調整。同時,親民黨團並請馬總統有權決策即應負責,請於依憲依法至立法院國情報告,或召開自由提問之記者會中,至少擇一進行,以正面回應人民質疑及民生痛苦。
公用事業費率長期違法訂價
長期以來,到底電價的決策過程為何,經濟部一直不願意公開透明。據本黨團向經濟部查詢,現行電價調整作業,其流程係由台電公司擬定電價調整方案陳報經濟部,經能源局審查後,召開「電力及天然氣價格諮詢會」檢討及做成建議,再簽報經濟部核定,並由台電公司公告後實施。但此一調整作業流程,經親民黨團不斷追根究柢、深入調查研究後發現,此機制不但違法,而且侵犯立法院之法定權限。
違法亂紀制訂之公用事業費率自始無效
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亦即,該法明定立法院為處理公用事業費率計算公式之權責機關,而非行政機關。惟查,上次經濟部送至立法院審定之電價計算公式早在民國49年,至今歷經長達52年期間,皆未重新送請立法院重新審定。
就此,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委員,曾在4月5日經濟委員會質詢經濟部施顏祥部長。施顏部長表示,目前電價制訂機制確實無法源依據,且未依當年計價公式訂定價格,並表示若依此計價公式定價,則電價漲幅將遠逾當前實際費率。本黨團於李總召質詢後行文經濟部,要求依現行電價公式計算每度電價後,回復本黨團,然而經濟部能源局於回文中表示:「100年度台電公司依現行電價公式計算之每度電價為2.6001元,每度售電稅前虧損0.2229元,已無合理利潤。」此一回復,卻顯與施顏部長在經濟委員會中,所表示之依公式計算將有很高漲幅之答詢,完全相反,讓人對實際狀況如墮五里霧中,不知何者為真?
親民黨團雖理性認為,民國49年訂定之計算公式確有重新檢討修正之必要,然經濟部作為主管機關,長期怠乎職守,不但不與時俱進將計價公式或替代方案重送立法院審定,更擅權逕自迴避現行計算公式,以毫無法源依據之自訂機制黑箱作業,除僭奪立法院之審定權力外,其所訂定之費率,更屬自始無效之違法費率。
即令退一萬萬步言,即使先不追究長期違法架空立法院審定權限之責任歸屬,單就行政院自訂之價格調整作業機制來論,行政院主計處為協調公用事業費率審議之需要,「依行政院台六一秘字第六五三四號令及本處組織法第四條第六款記第十六條之規定,特設置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依該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其任務為:「(一)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關於國營公用事業之主管機關提出之費率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議前之研議事項。(二)根據立法院審議之公用事業費率計算公式研訂公用事業費率之調整事項。」然而,現行電價之調整,行政院卻連此一自行合法設置之「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亦完全將其架空迴避,據查,該委員會目前完全停止運作。
也就是說,行政院及經濟部長期刻意完全迴避原本應依法公開透明的價格制訂機制,在毫無法源依據的狀況下,於召開僅屬諮詢性質的「經濟部電力及天然氣價格諮詢會」後,即違法自行核定電價。同時,更加不可思議的是,據知,該諮詢會於4月11日所召開之會議中,有高達約八成的諮詢會委員依據專業,明確表達了反對電價調漲的具體意見及主張,然而行政院及經濟部卻一意孤行、不顧專業、不恤民生、黑箱作業、強渡關山,最後由馬總統在海外電話遙控,親自拍板定案,大幅調漲電價。
親民黨團嚴正要求如下:
1.5月15日不得公告實施違法無效之電價費率
2.油、電、水、瓦斯及交通等費率須即刻回歸法制、依法訂價
3.馬總統有權決策即應負責,請至立院國情報告或召開自由提問記者會
綜上所述,親民黨團謹此嚴正主張,行政院及經濟部黑箱作業、違法亂紀之定價程序,應予立刻匡正!多年來違法定價之公用事業費率,包含「油、電、水、瓦斯及交通等費率」,應立刻回歸法制,
依法行政。依現行法律及相關規定,公用事業費率皆須由「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依立法院審定之計算公式研訂公用事業費率之調整,方符法制、始得生效。若行政院及經濟部認為民國49年之計算公式已不符當前國際情勢及經濟民生需求,亦應儘速將新計算公式或替代方案送請立法院審定決議後,再依新通過之公式或方案訂定各項公用事業費率。
附件1:「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
附件2:「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名 稱 國營事業管理法
日 28 月 12 年 100 修正日期 民國
條 20 第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記者之前特稿】
【新聞疑義665】水電費「調高」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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