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影印資料,與「管委會」告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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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與本案無關之公寓大廈;榕樹學堂檔案照片
為了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凱旋大地二期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黃先生」
與「凱旋大地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告上了。
問題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雖為最低限度之保障,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限制其權利。
但不在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前提下,針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是得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而申請閱覽影印之利害關係人亦應同受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拘束。
而依據凱旋大地第二期社區社區組織章程辦法第23條:「本會所有明細及結餘須於當月結算,於次月初公告週知各住戶,並於下次委員會議提報。住戶對明細及結餘有疑慮,可填寫申請表向管理委員會申請閱覽影印相關證明收據、發票、銀行存摺等原始憑證,自住戶申請日起14天內回覆,逾越期限,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總幹事解任自動生效。申請表委由管理委員會製定。住戶欲調閱相關資料,須填具申請書經委員會核准,指定時間地點閱覽,如需影印需繳納費用,並不得作訴訟用。」之規定,
住戶欲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文件,須填具被告管委會製定之申請表,向被告管委員提出申請後,於指定時間地點閱覽,並繳納影印費用後,始得影印上開文件,住戶如未依社區組織章程辦法第23條所規定之程序、時間及方法申請閱覽或影印上開文件,被告管委會自得拒絕。
可惜原告「黃先生」,固已依社區組織章程辦法第23條規定,填具申請表,但因原告迄未繳納影印費用,所以申請程序要件有所不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因而判決「原告黃先生此部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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