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刑訴456、469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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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對於裁判確定後,裁判法院將卷宗送交檢察官前,檢察官得否執行,未有明確規範;同法第46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後,未經羈押者,除有第76條第1款、第2款情形外,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先傳喚,傳喚不到始得拘提,如此執行方式易使受判決人於檢察官拘提前,趁機逃匿。
司法院函以,目前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為規避入監執行而棄保潛逃,造成刑事判決無法執行之情形時有所聞,導致受重罪判決之人逍遙法外,嚴重影響司法威信,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請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56條)
(二)為避免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規避入監執行而逃匿,增訂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修正條文第469條)
原始資料來源: 行政院新聞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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