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01年第3次人審會決議
文/取自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89485
司法院101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葉麗霞、林瑞斌、周煙平、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敏慧、蘇素娥、張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王國棟、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郭瑞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陳明富等9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廖柏基、劉登俊、饒鴻鵬等3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張意聰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二)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王碧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黃秋鴻等2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王德麟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三) 調派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陳忠行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四)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劉坤典、李慈惠、陳德民、黃雅芬、沈君玲、潘翠雪、林海祥、賴邦元、彭幸鳴、劉秉鑫、汪梅芬、潘進柳、曾淑華、黃斯偉、邱滋杉、遲中慧、彭政章、劉興浪、吳炳桂、陳如玲等20人續任該院法官。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林英志、楊清安、王金龍等3人續任該院法官。
(五)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曾錦昌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六)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高玉舜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崔玲琦、詹駿鴻等2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許必奇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許冰芬、莊深淵、黃家慧、簡源希、李秋娟、陳春長等6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慧珊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彭喜有、賴純慧等2人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陳欽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唐照明、莊松泉等2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甯馨、蔡廣昇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七)調派臺灣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鳳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釱任等2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靜芬、郭瑞祥、許文碩、賴妙雲、楊真明、法官兼庭長鄭永玉、吳進發、許旭聖、王銘等9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吳勇輝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黃建榮、法官兼庭長李淑惠、李政庭等3人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八)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書苑、法官吳冠霆、林怡秀、林庚棟等4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郭惠玲、游士珺等2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潔茹、王本源、法官黃國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蔡虔霖、邱璿如等5人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黃美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王永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芳南等3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
調派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廖穗蓁、黃峻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高思大等3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瑛宗、林逸梅、法官陳連發、蔡奇秀等4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廖建瑜、陳銘珠、法官劉傑民、洪能超、方百正、李代昌等6人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以上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4期(104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九)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鍾宗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廖家陽等2人為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兼庭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林雅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院法官廖建彥、呂憲雄、李嘉益、王俊隆、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康文毅等6人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
(十)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詹日賢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同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蔡紹良歸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十一)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高愈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侯志融等2人,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高愈杰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侯志融調派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均以新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孫奇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張季芬等2人,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調派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十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李維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秀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林靜雯等3人,依「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遴選暨在職研習辦法」規定,以原職調調智慧財產法院施予4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調派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十三)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玉婷、王惟琪、試署檢察官謝憲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藍海凝、顏妃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顏佩珊、葉乃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巧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怡菁、廖曉萍、林于人、試署檢察官沙小雯、吳昆璋、李善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美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尹捷、黃裕堯、試署檢察官陳紀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鍾佩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曾淑婷、陳佳宏等21人申請調任法官。
(十四)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羅貞元,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繼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碧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琬如、顏銀秋等4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六)同意發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義成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七)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姚念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卓育璇等2人,刑事醫療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八)為因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6月1日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兼院長王光照及法官兼庭長陳美燕、法官林清吟、何明晃、孫奇芳、李明鴻等6人原職改派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兼院長、庭長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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