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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中油獲暴利

2012/05/1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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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13)日在立法院張開記者會戳破中油不可說的秘密。根據數據資料中油公司95年到97年民進黨執政時在「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平均獲利18.75%,但從98年到100年馬英九執政後卻爆增為51.49%擁有異常的獲利,平均營業利益也由1.91元/每立方公尺,該獲利進一步增加為4.62元/每立方公尺。獲暴利影響的家庭用戶涵蓋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市、台中市、彰化縣市和雲林縣,影響範圍似乎超乎想像!
 
照片

林佳龍委員表示,中油公司宣稱沒有天然氣專賣權,其他公司如有意從事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均得依法檢具相關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許可。但林佳龍委員指出,中油公司實際上壟斷國內天然氣接收港口、大宗天然氣儲氣槽和全國跨區的天然氣輸氣管,如果中油公司不同意其他公司使用這些設施,這些公司實際上並無法從事天然氣進口事業!林佳龍委員在記者會中表示,中油公司擁有實質的壟斷力(De Facto Monopolistic Power),壟斷國內天然氣接收港口、大宗天然氣儲氣槽,以及全國跨區的天然氣輸氣管,如果未經中油公司同意使用這些設施,有那家公司能夠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下從事天然氣進口事業?
林佳龍委員要求經濟部嚴肅檢討中油公司實質壟斷國內天然氣市場的問題,並且設法讓其他公司可以公平合理的使用中油的壟斷性設施,以排除進口天然氣的市場障礙。林佳龍委員也表示,將研議進行修改天然氣事業法開放市場,並要求公平會則應儘快調查中油公司是否在中部和北部的公用天然氣市場賺取壟斷利益,以維護廣大天然氣家庭用戶的權益。

詳細說明
中油公司宣稱該公司天然氣各類用戶「實際上97年至100年決算數平均毛利率約為-0.42%,並無家庭用天然氣平均毛利高達兩成以上之情事。」中油公司的家庭用天然氣分成「第一類」和「第二類」兩種類型。根據中油公司的決算書等公開資訊計算,中油公司95年到97年在「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的平均營業利益為1.91元/每立方公尺,但從98年到100年,該獲利進一步增加為4.62元/每立方公尺。換算成獲利率,中油公司95年到97年在「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平均獲利18.75%,但從98年到100年更增加為51.49%。
  另外,中油公司從95年到97年在「第二類」家庭用天然氣的平均營業損失為0.64元/每立方公尺,但從98年到100年則轉為獲利0.12元/每立方公尺。換算成獲利率,中油公司95年到97年在「第二類」家庭用天然氣平均損失2.89%,但從98年到100年則轉為獲利2.20%。
  從這些結果,我們獲得兩項初步結論:
 中油在「第一類」和「第二類」家庭用天然氣採取差異性的定價策略,這是在壟斷性事業常見的現象。
 中油在「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擁有異常的獲利。
  中油公司「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的銷售對象約268萬戶,佔88%,包括欣隆天然氣公司、大台北瓦斯公司、陽明瓦斯公司、欣湖天然氣公司、欣欣天然氣公司、新海瓦斯公司、新泰石油氣公司、欣芝實業公司、欣桃天然氣公司、新竹瓦斯公司、竹建瓦斯公司、裕苗企業公司、欣中天然氣公司、欣彰天然氣公司和欣林天然氣公司。這些公司營業區域分別涵蓋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市、台中市、彰化縣市和雲林縣,影響範圍似乎超乎想像!
  中油公司宣稱沒有天然氣專賣權,其他公司如有意從事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均得依法檢具相關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許可。但中油公司實際上壟斷國內天然氣接收港口、大宗天然氣儲氣槽和全國跨區的天然氣輸氣管。如果中油公司不同意其他公司使用這些設施,這些公司實際上並無法從事天然氣進口事業!
  我們要求經濟部嚴肅檢討中油公司實質壟斷國內天然氣市場的問題,並且設法讓其他公司可以公平合理的使用中油的壟斷性設施,以排除進口天然氣的市場障礙。公平會則應儘快調查中油公司是否在中部和北部的公用天然氣市場賺取壟斷利益,以維護廣大天然氣家庭用戶的權益。
  以下針對上述各項發現與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與分析。
一、中油公司實質壟斷國內天然氣市場的祕密
中油公司說,中油沒有國內天然氣市場的專賣權,並引用天然氣事業法第五條規定,說明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均得檢具相關文件送中央主管機

關辦理登記許可後,即可從事天然氣事業。但事實上,中油公司壟斷國內天然氣接收港口、大宗天然氣儲氣槽,以及全國跨區的天然氣輸氣管,如果未經中油公司同意使用這些設施,有那家公司能夠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下從事天然氣進口事業?
  這就好像中華電信如果不同意開放固網網路,其他電信公司也無法進入固網通信市場一樣。中華電信不但必須開放固網網路,對於所有其他電信公司的固網過路權(Access Rights)和過路費率等條件,也必須適用同一套標準,以維護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難道中油公司不應該也這樣做嗎?
  經濟部必須進一步說明,為何不要求中油公司開放的天然氣接收港口、大宗天然氣儲氣槽和跨區天然氣輸氣管,以協助其他公司排除進入國內天然氣市場的障礙,創造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如果這項市場開放政策涉及修改天然氣事業法,立法院應該盡力協助促成,以防範中油公司濫用實質的壟斷力(De Facto Monopolistic Power),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二、 中油公司確實採取壟斷性訂價策略
中油公司說,天然氣價計算公式係中油公司委由台灣經濟研究院研訂,經產官學各界組成之「電力及天然氣價格諮詢會」審議,奉經濟部97年11月准予實施。天然氣事業法100年2月1日實施後,該供應用戶之價格計算方式並報奉經濟部准予備查,故中油公司並無採取壟斷性訂價策略。
中油公司97年及100年配合政府穩定物價政策,天然氣售價未能依氣價公式足額反映,致天然氣售價低於成本,97年至100年天然氣損益分別為-374、40、132、-186億元,累計尚虧損388億元,且天然氣及油品產品別不同,分屬不同市場,且分別編列預算,並無貼補情事。
(一)「電力及天然氣價格諮詢會」並未真的發揮功能
根據中油歷年的決算書,中油公司95~100年度銷售家庭用天然氣的收入與成本差異非常大。中油公司的家庭用天然氣分成兩總類型,即「第一類」和「第二類」。對「第一類」的家庭用天然氣而言,這項差異介於5.11%和85.61%之間,而且這項差異在98年中油公司實施「電力及天然氣價格諮詢會」之後持續擴大(詳附表一),難道這是所謂「電力及天然氣價格諮詢會」所造成的嗎?這個委員會真的有為消費者把關的權利嗎?還只是中油公司的橡皮圖章呢?
(二)國內家庭用天然氣營業利益的差距與變動異常,正反映中油公司的壟斷性訂價策略
對「第二類」的家庭用天然氣而言,這項差異介於-13.69%和14.23%之間。經進一步營業毛利與營業利益分析,第二類的家庭用天然氣在95~100年度之間的營業利益介於-17.15%和9.96%之間,同期間「第一類」的家庭用天然氣營業利益則介於1.65%和81.58%之間(詳附表三)。這兩種類型的營業利益差異,難道像中油公司所說「天然氣及油品產品別不同,分屬不同市場,且分別編列預算,並無貼補情事」?難道這不是壟斷性訂價策略所造成的?
三、中油公司在「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的壟斷暴利,遍及中部和北部廣大的家庭用戶!
中油說,
天然氣各類用戶之牌價係依核定之氣價公式訂價,目前原料成本約佔總成本95%,各類用戶之原料成本均相同。實際上97年至100年決算數平均毛利率約為-0.42%,並無家庭用天然氣平均毛利高達兩成以上之情事。
(一)中油的這種說法在家庭用天然氣市場上完全經不起檢驗!
讓我們進一步進行更細部的分析,利用中油家庭用天然氣的銷售價格和銷售成本來計算營業利益。這些銷售價格公布在中油網站上的「天然氣價格變動」,這些銷售成本則依據附表一和附表二的分析結果。在單位營業利益計算上,我們參考中油公司歷年損益表的架構,採用以下公式:
  單位營業利益=
  不含營業稅的單位銷售價格-(單位銷售成本+單位輸儲成本+單位其他營業成本+單位營業費用)
表四顯示,從95年到97年,中油在「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的平均營業利益為18.75%,但從98年到100年,這項利益增加為51.49%。換成單價,95年到97年中油在「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的平均獲利為1.91元/每度,但從98年到100年,獲利增加為4.62元/每度。
  另從95年到97年,中油在「第二類」家庭用天然氣的平均營業利益為-2.89%,但從98年到100年,這項利益增加為2.20%。換成單價,95年到97年中油在「第二類
」家庭用天然氣的平均損失為0.64元/每度,但從98年到100年變成獲利0.12元/每度。
  總之,中油在過去六年中的「第二類」家庭用天然氣市場並未如外界所認知的有虧損的情況,但在「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市場上卻反而出現超高的營業利益。這當然是中油公司在這兩個市場採用差別價格策略所造成的結果!
(二)影響範圍遍及中部和北部家庭用戶
根據中油公司在網站上所公布的公用天然氣事業氣體售價表,中油公司銷售「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的公用天然氣或瓦斯公司包括:欣隆天然氣公司、大台北瓦斯公司、陽明瓦斯公司、欣湖天然氣公司、欣欣天然氣公司、新海瓦斯公司、新泰石油氣公司、欣芝實業公司、欣桃天然氣公司、新竹瓦斯公司、竹建瓦斯公司、裕苗企業公司、欣中天然氣公司、欣彰天然氣公司和欣林天然氣公司。
  換句話說,中油公司銷售「第一類」家庭用天然氣的壟斷性暴利的營業區域,涵蓋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市、台中市、彰化縣市和雲林縣。為何這麼多地區的家庭必須承擔中油公司的壟斷暴利和「壟斷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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