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等2人,與劉先生等3人間,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廖先生等2人對於民國 101年5月8日就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之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除「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外,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圖為士林地院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但廖先生等2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卻未依規定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上訴理由書,臺灣高等法院爰以100年度重上字第812號民事裁定:「廖先生等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其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所以,廖先生等2人為使提起第三審上訴順利,應在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12號民事裁定正本7日內,儘速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補正上訴理由書。
另外,我們雖身為本案之局外人,但如能平時多瞭解一些法學知識,萬一遇到,也就不會恐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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