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觀審條例」「遊行法」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觀審條例」「遊行法」草案
【榕樹學堂訊】行政院院會於101年5月24日通過「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羈押法」修正草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採認通過修正之「政府採購協定」(GPA)法律文件、「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師法」第4條之1修正草案、「驗光人員法」草案等。其中,較值得注意的是「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以及「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行政院表示,通過「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乃為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回應民眾對司法體系的期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並將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而司法院對此則表示「我國長久以來,均由職業法官職司刑事審判,而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存在。職業法官職司刑事審判,確可維持法安定性及法律解釋適用之正確一致,但隨著民主政治的逐漸落實,人民對於司法權的運作,亦寄予愈來愈高的期待。有鑑於此,實有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必要。」,並指出「任何司法制度,除應博徵各國典章法制外,亦必須充分考量法律文化、社會情況等,以契合我國之國情,基於上述考量,特制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計分六章八十一條,分別針對適用案件及管轄、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觀審審判程序以及罰則等部分訂定相關條文。」。
【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至於「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行政院表示,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則表示,這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正,主要是由申請許可修正為報備、取消本法刑罰規定,並加強對和平、交通及安寧的規範,兼顧自由與秩序,是彰顯人權法治的一項重要法案。請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說明,以期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而內政部則指出,「集會遊行法」於民國77年1月20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2次修正,為落實馬總統人權政見,因此擬具該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集會遊行由申請許可修正為報備,並明定報備之期日、程序及事項。(修正條文第4條、第8條及第9條)。
二、將原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之區域,修正為應於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安全距離外舉行。(修正條文第6條)。
三、增訂集會遊行之場所、路線、時間競合或相鄰,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主管機關應命報備在後者變更或予以限制。(修正條文第11條)。
四、增訂集會遊行舉行前有明顯事實將立即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或發生天然災變者,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應命變更或予以限制。(修正條文第12條)
五、增訂集會遊行不得使用暴力、妨害鄰近道路場所使用及學校、醫療院所、考場周邊之安寧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第15條、第16條)。
六、增訂集會遊行負責人得請求現場警察指揮官協助驅離受勸離之人,並修正負責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及負疏導勸離之責。(修正條文第20條、第21條)
七、修正主管機關行使警告、命令解散之程序及要件。(修正條文第22條)。
八、修正集會遊行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處以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增訂未報備、報備不實及違反主管機關變更、限制或指定事項等規定,均處以3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24條、25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http://www.ey.gov.tw/News.aspx?n=F8BAEBE9491FC830&sms=99606AC2FCD53A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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