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我身體裹
【榕樹學堂訊】人行道或騎樓,被當成停車空間或雜物間或擺攤區,在台灣,似乎是習以為常;所以,人行道或騎樓被機車、雜物、桌椅等占據的情形,處處可見。
今日(5月29日)在民權東路6段153巷傍的人行道,就發現有數量機車,在人行道的身體裹,雖然似乎暫時不影響行人通行,但如果不制止,則將出現一整排違規占用的情形(因為人性),那就可怕了,行人安全就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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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條第1款之規定,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均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不得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違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台北市政府是否應該依法查處,照片上違規占用的情形,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縱未違反,也應勸導,以免爾後出現一整排違規占用的情形,那行人安全就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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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照片上疑似違規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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