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價與底價相同,未必違法
決標價與底價相同,未必違法
【榕樹學堂訊】工程會5月27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決標價與底價相同,未必違法,詳細內容如下:
(一)目前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採購案,多半採公開客觀評選出優勝廠商後,再依序與廠商議價;外界僅以議價結果決標價與底價相同即認為機關違法,應屬誤解。
(二)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之決標價與底價相同之可能情形,例舉如下:
1.採議價方式,機關需於議價前先參考廠商報價,再訂定底價。如廠商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機關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亦屬適法,議價時因廠商報價在底價以內(含本數),機關依規定即宣布決標。
2.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廠商報價如高於機關訂定的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願減至底價,機關依規定應予接受。
(三)另外,機關可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條件,由廠商依據該金額或費率提出對應之最佳標的,作為評選決標之用。機關無需訂定底價,議價程序完成後,即以該預先公開的費用或費率作為決標金額。此一方式,工程會99年4月14日已函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機關亦常採用。
(四)經查政府電子採購網,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工處辦理「100年分管網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係採公開評選且訂有底價方式辦理,議價結果決標金額雖與底價同為111,600,000元,惟與預算金額114,632,210元仍有差距;另臺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捷運信義線向東延伸段工程DR149設計標細部設計工作委託技術服務案」係採固定費用不訂底價方式辦理,決標金額134,857,000元亦低於預算金額156,027,649元。
【資料來源: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
【榕樹學堂訊】就以上工程會說明,法學講師楊春吉表示,除(四)尚須實際查明外,其餘(一)(二)(三)尚無錯誤,外界僅以議價結果決標價與底價相同即逕認機關違法,確屬誤解。
是否違法?仍應視個案的全部事實,有無政府採購法或其子法,或採購協定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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