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788】士林文林苑案第十三章:王家還要繼續等待嗎?
文/楊春吉
【新聞】
文林苑拆遷引爆爭議,國民黨、民進黨立委分別連署,就「都市更新條例」強制合併、主管機關代為拆除等規定聲請釋憲;大法官說立委應該先提案修法,修法不成,再聲請釋憲,昨天駁回兩黨立委聲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立委,可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指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委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的職責,制定、修正法律或憲法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的條文;如果憲法或法律公布施行一段時間,立委認有違憲疑義者,應先行提出修正案,確定修法未成,才符合「行使職權」的聲請要件。駁回理由書指出,國民黨、民進黨立委分別於四月廿三日、廿四日聲請釋憲,但遲至四月廿七日、五月四日才有立委提出都更條例修正草案,且都未議決,不符合「行使職權」的規定。大法官昨天共駁回七十件釋憲聲請案,其中有死刑犯邱和順、黃主旺、王信福等人聲請案;還有台中市長胡志強就改制前台中市政府提案、市議會議決通過的「台中市行動電話基地台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告無效的聲請解釋案(聯合報 101年6月23日報導:都更條例聲請釋憲 大法官駁回)。
【疑義】
按有關本案釋憲問題,曾於【新聞疑義748】士林文林苑案第十章:再談釋憲(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4/23/%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748%e3%80%91%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6%a1%88%e7%ac%ac%e5%8d%81%e7%ab%a0%ef%bc%9a%e5%86%8d%e8%ab%87%e9%87%8b%e6%86%b2/)一文中敘及:
按有關由誰釋憲,規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所以,可以聲請釋憲的四種資格,第一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第二是三分之一以上之立委,第三是法官;第四是人民、法人團體或政黨;換言之,本案內政部、臺北市政府自得基於「於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由,聲請解釋憲法,而且本案王家行政訴訟業經確定終局裁判,是王家也得基於「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由,聲請解釋憲法。
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涉及之憲法條文」等事項向司法院為之,苟由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聲請解釋憲法,解釋客體是否如王家所願?
又「暫時處分」之制度,雖法無明文,惟業經釋字第677號解釋:「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應予駁回。」、第677號解釋:「四、本件關於聲請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停止審理九十七年度金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改依該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分案結果進行審理之暫時處分部分,已無審酌必要;關於聲請命該法院立即停止羈押聲請人之暫時處分部分,核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五九九號解釋意旨不符,均應予駁回。」等肯認在案,苟由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聲請解釋憲法,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是否併請作成「暫時處分」呢?
所以,本文認為除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聲請解釋憲法外,王家仍應基於「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由,聲請解釋憲法,以維權益。
當然,現今立法院願意以負責的態度來聲請解釋憲法,自是值得肯定,但如能考量「王家需求」,就「解釋客體」及「暫時處分」加以酌量,自是更佳。
然遲至目前,王家並未聲請解釋憲法,而立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也因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所定「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要件,而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3項參照),難道王家還要繼續等待,等待台北市政府或內政部聲請解釋憲法?
至於立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因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所定「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要件,而不受理,王家得否再聲請解釋憲法?
就此,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未明文,但在解釋上,應予容許;蓋不受理者,乃「立法委員」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受理之原因,乃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所定第1項第3款「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要件,與人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尚屬有間;苟因而不容許,侵害了人民之釋憲權及提起再審之權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參照),自是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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