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稽徵機關濫用「協力義務」 納稅人被迫自證其稅

2012/06/26 00:03
2,177次瀏覽 ・ 1次分享 ・ 0則留言
PeoPo推 1
檢舉

稽徵機關濫用「協力義務」  納稅人被迫自證其稅

【記者洪大中/台北報導】長期以來稅捐課徵存徵納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稱狀態,尤其經濟活動頻繁,稅捐糾紛層出不窮,例如:商家被稽徵機關查稅時,常會被要求負擔「協力義務」,說明或證明自己沒有逃漏稅,如果沒有配合就會遭稅捐單位以「推計課稅」來認定,除本稅以外還外加罰鍰,令商家及執業會計師非常不平。「協力」是一種義務嗎?稽徵機關常引用的「協力義務」於法有據嗎?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召開行政法年度特選判決座談會,由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主持,並邀集法官、學者與業界代表一起熱烈研討。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黃源浩為報告人,發表「協力義務違反與推計課稅的界線:評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決第1867號判決」一文。

稽徵機關濫用「協力義務」  納稅人被迫自證其稅

【記者洪大中/台北報導】長期以來稅捐課徵存徵納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稱狀態,尤其經濟活動頻繁,稅捐糾紛層出不窮,例如:商家被稽徵機關查稅時,常會被要求負擔「協力義務」,說明或證明自己沒有逃漏稅,如果沒有配合就會遭稅捐單位以「推計課稅」來認定,除本稅以外還外加罰鍰,令商家及執業會計師非常不平。「協力」是一種義務嗎?稽徵機關常引用的「協力義務」於法有據嗎?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召開行政法年度特選判決座談會,由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主持,並邀集法官、學者與業界代表一起熱烈研討。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黃源浩為報告人,發表「協力義務違反與推計課稅的界線:評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決第1867號判決」一文。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黃源浩在報告中指出,在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決中,協力義務的概念近年來有被擴張適用的傾向。黃源浩認為結算申報、設帳記帳、提示文據、取得憑證……等等,這些協力義務僅是協助稽徵機關課稅事實的調查,以發現真實情況,但不因此而減免稽徵機關的職權調查義務,納稅人在稽徵程序中沒有舉證責任。他幽默的表示「協力義務」是從德國稅制來的名詞,當初翻譯的人應該沒有料到,翻譯成義務,竟造成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的擴張引用。 

  在刑事訴訟程序,被告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但在稅捐的課徵上,稽徵機關卻透過協力義務要納稅人必須「自證其稅」,黃源告指出這完全是便利稽徵、便宜行事的做法。現行實務上,納稅人違反協力義務時還會遭到推計課稅及處罰的雙重不利後果。他比喻好比要在鵝身上拔毛,不僅要鵝乖乖躺著,還要他主動揭露所有資訊,讓稽徵機關輕輕鬆鬆的課稅。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在德國協力被認定是負擔,不是法律上的義務,說成義務太沉重,法律上的義務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但協力不可以強制執行,協力義務應稱為一種負擔,也沒有失權效果。他提到營業稅最常遇到的處罰情況,廠商進貨時不慎取得虛設行號的發票,原本進貨金額可以作為營業成本扣除,只須繳加值部份100萬的營業稅,但因是虛設行號之發票,進項稅額不能認列,遭補徵營業稅500萬,還被處三倍罰鍰,總計2000萬,「有哪幾家商號經受得起這麼重的處罰?」陳清秀表示,納稅人協力義務遭稽徵機關濫用,已經違背加值型營業稅的本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帥嘉寶,不諱言他為了審理租稅爭訟案件,非常努力充實會計學、經濟學等專業知識,他在座談會上表示,行政法院確實對稽徵機關太過寬容。 

  泛亞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丁金輝提到,目前稅捐單位常拿「協力義務」當擋箭牌,尤其是在營業稅稽徵上最為嚴重,如果營業成本或費用一旦不被稽徵機關認同認列,常被追稅外還要處數倍的罰鍰。他舉一件米酒案件為例,稽徵機關查出商家有一批米酒貨號含酒精純度不足,結果稽徵機關用推定並擴張到全部都被處罰,有違比例原則。納稅人不服提出救濟,告到行政法院,開庭時法官竟然告訴納稅人委任的會計師,稽徵機關與商家無冤無仇,應該不會隨便害人。法官不依法論法、沒有查明事實明顯偏袒稽徵機關的心態,令人民很無奈。 

  台大教授葛克昌指出,「協力義務」並非普遍的一般性義務,僅能協助稽徵機關事實調查,無法取代稽徵機關,但實務上卻有被稽徵機關擴張使用的現象。他呼籲學者應繼續努力,從學術與實務的互相交流,對政府提出建言協助導正。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