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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大官須符比例,那小職員呢?

2012/08/09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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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陸、海、空軍現役「所有軍人」有敗壞軍紀之行為,雖得懲罰,惟應視情節輕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之規定,予以懲罰,而且有「一事不兩罰」之適用,以及「行使懲罰權之期間限制」,而且以上規定,除分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第6條、第7條之規定處理外,在「視情節輕重」、「一事不兩罰」以及「行使懲罰權之期間限制」上,並非僅止於「將官」,陸、海、空軍現役「所有軍人」均受其保障。

所以,國軍在行使懲罰權時,如果基於「國軍將才養成不易」之因,而僅就「將官」另行看待,就會違反平等原則,侵害平等權,實不應該;一個國家元首或行政院長或其他各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或各縣市長,如果仍是如此思考,只在乎「大官」的人權,而不用心尊重、保護及實現「所有人」的人權,那人民何需他(她)們的存在呢?

全文如下:

【新聞疑義804】懲處大官須符比例,那小職員呢?

文/楊春吉

【新聞】   

延燒一周的海軍少將張鳳強懲處案,馬英九總統昨天定調,「國軍將才養成不易」,要求國防部注意比例原則,詳實調查還原真相。國防部長高華柱也出面,對事件造成的紛擾表示歉意,也表示將重新檢討失職責任,調整原先的懲處(串東森新聞 101年8月3日報導:張鳳強案 馬定調:懲處須符比例)。

【疑義】

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條、第2條分別規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過犯,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懲罰依本法行之。」「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及士兵在營服現役者而言。」,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及士兵在營服現役者,其過犯,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懲罰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第8條固也分別規定「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一、撤職。二、記過。三、罰薪。四、檢束。五、申誡。」「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七、毆人而未成傷者。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一○、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一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一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一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一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一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一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一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一八、違背信約者。一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二○、請假逾限者。二一、違反整潔規定者。二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二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二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二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惟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條、第10條、第9-1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同一過犯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行懲罰。過犯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辦。」「撤職:凡過犯情節重大者,得予以撤職。依本法規定撤職者,非滿一年不得任用。」「懲罰權因下列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一、撤職:十年。二、管訓、降級及記過:五年。三、悔過、禁閉、罰薪、檢束及申誡:一年。四、罰勤、禁足及罰站:一個月。」。

是陸、海、空軍現役「所有軍人」有敗壞軍紀之行為,雖得懲罰,惟應視情節輕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之規定,予以懲罰,而且有「一事不兩罰」之適用,以及「行使懲罰權之期間限制」,而且以上規定,除分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第6條、第7條之規定處理外,在「視情節輕重」、「一事不兩罰」以及「行使懲罰權之期間限制」上,並非僅止於「將官」,陸、海、空軍現役「所有軍人」均受其保障。

所以,國軍在行使懲罰權時,如果基於「國軍將才養成不易」之因,而僅就「將官」另行看待,就會違反平等原則,侵害平等權,實不應該;一個國家元首或行政院長或其他各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或各縣市長,如果仍是如此思考,只在乎「大官」的人權,而不用心尊重、保護及實現「所有人」的人權,那人民何需他(她)們的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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