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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及檢察官應如何積極適用國際人權兩公約

2013/01/13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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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法官及檢察官應如何積極適用國際人權兩公約
司法節學術研討會熱烈討論

    在1月11日司法節,司法院與法務部於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聯合主辦司法節學術研討會,司法院院長賴浩敏、副院長蘇永欽、法務部部長曾勇夫及最高法院法官,及多位法律專家學者出席,現場座無虛席。此次學術研討會,特別挑選「終審機關統一法律見解功能的再檢視」、「台灣法官及檢察官應如何積極適用已內國法化的核心國際人權條約」二項議題做報告。

    司法院長賴浩敏與法務部長曾勇夫致詞時都提到,「司法為民」,鼓勵司法人員應提升裁判品質並贏得民眾信賴,其中,司法院希望以提升裁判品質,贏得人民的信賴,尤其是在審判獨立下,統一法律見解,讓法律具有可預測性以及公信力。另外我國實施兩公約已三年多,在今年2月將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國家人權報告,但是目前法院裁判引用兩公約,寥寥無幾,但是國際人權兩公約,在國內適用的位階與生效日尚有不同見解,第二項議題「台灣法官及檢察官應如何積極適用已內國法化的核心國際人權條約」,特別引起司法人員的關切。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徐揮彥在「台灣法官及檢察官應如何積極適用已內國法化的核心國際人權條約」報告中提到,政府批准兩公約以來,人民在所涉案件中基於兩項人權公約提出主張共有93件〈最高法院70件,最高行政法院23件〉,最後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利於被告41件,不利於被告23件。在最高行政法院中19件皆對人民當事人不利。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在與談時提到,國際人權兩公約有它的特殊地位,在聯合國它是唯二稱為Covenant〈聖約〉的文件,其中蘊含「對神所為的誓約」,可見兩公約有神聖崇高的性質,所以它有三項特點(一)沒有退出條款(二)是聯合國人權宣言的具體化,各國強行必須遵守(三)與歐洲人權公約內容幾乎相同。林輝煌特別呼籲司法人員,應誠心實踐兩公約。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廖福特,三年多來協助法務部推動國際人權兩公約,主持人稱他是教父級的國際人權專家,在與談時提出目前推行兩公約尚有些問題亟待解決,例如:法院有沒有義務主動適用兩公約?如果沒有適用又會如何?類似這樣的問題一定要先釐清才行,他贊同法院有義務主動適用兩公約,而且應該在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的案件全部適用。

    在司法節前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要求法務部檢討檢察官評鑑制度,淘汰不良司法人員,讓人民能真正信任司法品質。甚至在去年司法節,基層法官也提出「票選最高法院院長」連署活動,總計有五百六十三位各審級法官參與連署,提出改革最高法院的訴求,這些現象反映民間與司法人員,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司法院與法務部推動國際人權兩公約,必須從司法人員自己做起,誠心實踐,才能追上國際人權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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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司法院長賴浩敏提到「司法為民」,鼓勵司法人員應提升裁判品質並贏得民眾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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