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步道蘇花行腳(一)
這次千里步道蘇花行腳全程共五天四夜,由於工作的關係,少部分幾個人只能參加六、日的行程。我們半路插花的一行人禮拜六搭火車道新城站下車。到過花蓮的人都知道在靠近太魯閣國家公園的入口附近,在群山綠意環繞中,有一個很突兀的地標,那就是亞洲水泥。
而這家水泥廠所在的位置就叫秀林村,各位可以上網站查詢亞洲水泥和居住在秀林村原住民幾十年來的土地關係。我們可以看到政府的東部政策永遠都是只想從中榨取自然資源到西部進行永無止盡的水泥建設。如果花蓮人只是希望擁有一棟棟跟西部一樣沒有特色的水泥建築,那麼請花蓮人大可移民過來,這裡的工作機會多得是。只怕還有許多花蓮人仍在作夢,以為高密度的工業區和水泥旅館可以和花蓮的自然環境共存不悖,增加就業機會,然後開始做發展觀光的大夢。
蘇花高一蓋就要將近10年,如果國人的旅遊觀念仍維持在目前的模式,迅速開車前往目的地,然後看看風景拍拍照吃吃東西就走人,那麼花蓮人可以期待少部分熱門景點,像是遊樂區度假村之類的地方,在假日就會跟西部各地的熱門旅遊景點一樣,擠滿遊客和車潮。但是一個有品質的旅行是這樣進行的嗎?十年後國人仍會喜歡從事這樣以速度換取時間的旅遊方式嗎?
至於醫療和教育問題,那就更不是只蓋一條蘇花高就能了事的,為什麼政府的思考模式,不是朝向建立優質的生活平台,吸引西部優秀的醫療團隊和師資進駐,而是只想蓋條快速公路擺在那,其餘還是得靠花蓮人自己想辦法,這是一個有腦袋的團隊所具備的思考邏輯嗎?
農產品如何快速輸送到西部銷售?我倒覺得東部的好山好水有絕對的優勢可以種出優質的農產品,既然品質好,為什麼還得看西部人的臉色吃飯呢?而不是顛倒過來,讓西部人願意等待,只為了吃到一口乾淨好吃的食物?這也顯示了我們的政府長期忽視台灣最基層的農民的產銷結構改善,放任那些盤商在操控市場機制,剝削了農民應有的利潤。
以下轉貼一篇報導
花蓮人看看,這是不是你們想要的建設,和就業機會。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 : 亞洲水泥事件與花蓮秀林鄉保留地出賣史
張岱屏
近十多年來,北秀林地區(包括和平、和中、和仁、崇德、富世、秀林、三棧等太魯閣部落)太魯閣人的共通處境是生活空間的讓渡-從和平到三棧,延線所及儘是砂石廠、水泥專業區、工業港、國家公園、礦區...北秀林的太魯閣人不是生活在工業區中(如和平)、或是國家公園裏(如富世村、大同、大禮),再不然就是與礦區、水泥廠比鄰而居(如可樂、秀林、三棧),原本屬於太魯閣人的生活空間不再,從北而南,你可以聽到太魯閣人對生活空間受到擠壓而發的感慨:
「我們Truku以前在山裏,日本人來了以後延Skadown溪畫一條界線,說那邊是國有林地,不准我們住在那裏,把我們遷到現在的部落,國民政府來了以後,又說這邊是國家公園,叫我們遷到山下。政府就是這樣,一步一步地把我們Truku從深山裏逼到山腰,再從山腰逼到山下,一步一步地把我們Truku 的土地拿走。」(大同,Saki)
「我的外孫回來部落,他問我Bagi的山在哪裡,我告訴他,那已經不是Bagi的山了,Bagi的山沒有了,那是水泥廠的山啊!」(中富世,Ciru)
「我們現在住的地方,是站不住腳的地方,因為這裏沒有我們的地。」(大同,Login)
「旱地?我們和平現在哪里有旱地,除了巴達崗那邊有一點耕地以外,全都是建地了,這邊全都是工業區了。」(和平,Gancy)
自一九七零年代迄今,秀林鄉原住民保留地因為工業開發(諸如:亞泥、和平水泥專業區)、公共建設(如:台鐵)、政府政策(國家公園)而不斷被「租用」、「撥用」、「徵收」。從政府、資本家的角度來看,這是一連串開發、建設的歷史,從原住民的角度來看,卻是土地被剝奪、出賣的歷史。
保留地的遊戲規則
名為承租實為拋棄
民國五十七年,秀林鄉的土地與全省的原住民保留地一樣,展開了土地清查與登記的工作,從這一年開始,每一塊土地都在中華民國的土地登記簿上有了詳細的資料-地號、地目、面積、土地使用人、所有權人、使用現況...,也在當時開始了耕作權〈旱地部分〉設定的作業。由於當時的山地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當時是省的行政命令〉規定:原住民在耕作權設定之後,必須持續耕種滿十年,方能取得所有權,因此,依照當時的規定,全省在民國五十七年取得耕作權的原住民族土地,依規定可在民國六十七年取得所有權狀。
於是,民國五十八年至六十八年這十年間原住民族尚未取得所有權的「空窗期」,便成為財團進入保留地的大好時機-若原住民族擁有所有權,則行政單位必須先徵收土地,再轉租給財團,然而,由於原住民族當時僅有使用權,因此財團只需付地上物補償金給原住民族,由行政單位出面將原住民族的他項權利塗銷,則原住民族跟土地的關係就乾乾淨淨,租賃關係僅存於鄉公所與財團之間,只要承租者在法律上不出差池,則可以一租再租,鄉公所則年年坐收租金。
如果當初亞泥的地主知道遊戲規則是這樣,會同意將土地租給亞泥嗎?中富世的地主Miyai說:
「當初所講的,說你們不領這個錢送到法院,當時我們懷疑為何一分地只有兩千元?以後我們就沒有地了?亞洲水泥公司在這裡二十年,二十年來他都是用口頭承諾,沒有文字;二十年後土地就還給你們,這二十年內如果你們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土地就還給你們,這兩個意思是什麼?很矛盾?當時沒有想的那麼多,反正想說二十年後,土地就會還我們。」〈Miyai〉
如此一來,對於財團而言所謂的「承租」(財團只需付租金給鄉公所),實際上變成原住民永久「拋棄」土地。遊戲規則的吊詭就在這裏,由於原住民保留地不可賣與非原住民,因此便要原住民簽下「拋棄書」,再由鄉公所將土地「租」給平地人或財團,這過程事實上比開放買賣對原住民更為不利。而這其實也形成一種「修辭的暴力」,因為財團的確可以聲稱他僅僅是「承租」土地。
上述過程實際運作上使財團能夠「便宜」地取得土地。以亞泥為例,它承租保留地二十多年以來所需付出的成本有二:一是當年付給原住民地主的補償費(據亞泥的資料補償費包括「土地開墾補償費」及「地上物補償費」,但許多地主指出並未拿到如該資料上所記載之金額),二是每年付給鄉公所的租金。根據地主的說法,當時地主領取的補償費一分地是兩千元,另根據亞泥的資料,補償費依據旱、林、建地目、等則之不同而有不同,旱地依等則之不同補償金從一公頃一萬六到四萬九,林地從一公頃一萬六到二萬七,建地從一公頃七萬五到十三萬一(根據一九七三年的「協調會記錄」)。由於亞泥承租之土地絕大部分屬林地,因此地主說一分地兩千元,大致上與亞泥資料相差不遠。
之後的二十多年亞泥每年給付租金給秀林鄉公所,依據規定,亞泥應付租金為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八,每年繳交兩次,以八十四年度為例,亞泥繳交之租金為一千五百多萬,所承租之保留地共一百四十六公頃(根據亞泥所提供之「亞洲水泥公司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過說明」)。當然,這些租金進入鄉公所之後,流向不明,二十多年來幾億元的租金並未回饋到亞泥地主身上。
在秀林鄉平地人、財團一直是透過上述遊戲規則「便宜」取得保留地,雖說是「租用」,但鄉公所一租再租的結果,實際上跟買賣無什差別,僅僅是「肥」了鄉公所。一直到現在,秀林鄉公所仍提不出歷年來亞泥租金的流向,而秀林鄉的公共建設、基礎設施、居民的居住環境仍是如此落後,絲毫看不出鄉公所年年坐收租金的實質效果。對太魯閣人來說,空間的剝奪只是替財團、鄉公所換來貨幣,
財團懂得精算,但這樣不公平的事,地主們稍稍計算也知道。而這樣不公平的事卻是常態,在秀林到處都是。近二十年來北秀林幾個重大的土地承租、撥用事件如下:
在接觸亞泥案後不久,我們發現在同一時期〈約民國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台灣其他原住民鄉鎮的保留地,也有類似亞泥的模式,由鄉公所出面說服原住民將土地租給外來的財團或商人,實際上卻是製作拋棄書,將原住民的權利塗銷得乾乾淨淨(例如屏東春日鄉)。這些年來原住民保留地土地糾紛的陳年舊案一件件「出土」,總可以在這些案件中發現極為類似的模式,因而亞泥的土地事件不過只是冰山一角而已,重新暴露出在歷史的沉積地層中,尚未整理的、以為已經過去卻從未真正釐清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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