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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集遊法 野草苺與各界共盼

2008/11/20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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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林竹方/嘉義電訪報導】

  自民國七十七年起公布的集會遊行法,分別在民國八十一年和民國九十一年修正,但至今依舊爭議不斷,不少社會團體受限於現今的集遊法,無法有效地表達自己的訴求。隨著「野草莓運動」的發展,有關「集會遊行法」的議題又再度引起大眾注意。

 

照片

嘉義野草莓運動,連署贊成修改集會遊行法。記者/林竹方攝影  
  

  「野草莓運動」主要有三項訴求〈註一〉,其中第三點訴求提到「立法院應儘速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集會遊行法』。」野草莓運動串連組負責人黃佳平表示,基於「國家暴力」才有這項訴求。因為國家是一個力量強大的機構,人民受限於國家的權威,無法自由地表達自我意識,加上現今的集會遊行法是在威權時代所建立的,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藉由這次「野草莓運動」的發起讓公民更能夠了解自由人權的重要。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發生的「林伯儀事件」〈註二〉,回想當時的狀況,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成員林伯儀說:「那時候我們以一種『請求施恩』的姿態希望教育部可以聽見我們的訴求,但警察卻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舉牌三次警告我們,其中,第二次和第三次中間的舉牌時間不到三分鐘。」因此,林伯儀認為「集會遊行法」確實有修改的必要,他更提出四點聲明〈註三),希望政府能夠認真面對這項問題,並早日解決,讓需要上街頭發聲的弱勢團體不再因此被驅離,能夠完整地表達其訴求。

  集會遊行法確實有部分條文違憲,根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45號解釋文,應交由立法院加以修改,但卻因執政黨與在野黨的政治鬥爭而未盡全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秘書莊雅涵表示,集會遊行法的修改在立法院曾經一讀通過,但碰上「紅衫軍」又將集會遊行法的修改退回原點。相較於德國、日本、美國、英國這些國家在憲法上明確地說明人民進行集會遊行的權利,台灣目前的集會遊行法有部分規定模糊,許多陳情抗議的民眾,尚未表明自己訴求之前,就先受到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加以驅離。

  針對目前的集會遊行法,黃佳平表示,雖然將現行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不能夠完全地解決國家力量強大的問題,但對於人權較有保障。修改集會遊行法的訴求隨著野草莓的聲音被各界聽見,並且越演越烈。林柏儀表示,靜坐也許是一時的,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將這項訴求持續下去。集會遊行法的修改不僅讓社會團體的訴求可以完整的申張,更象徵著一個國家的人民所擁有言論自由的範圍,目前集會遊行法已由國民黨團立委朱鳳芝、鄭麗文提案,接受等待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

  〈註一〉一、馬總統、劉院長道歉;二、警政、國安首長下台;三、立即修正集會遊行法。
  〈註二〉五名參與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初抗議高學費政策的學生代表,因涉嫌拒絕解散要求,事後遭警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函送。
  〈註三〉一、「許可制」應當改為「自願報備制」;二、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廢止;三、「行政刑罰」應當廢除;四、廢除「解散命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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