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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少權益保障法 收攬各界意見

2008/11/2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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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蘇品儒/高雄報導】

  民間團體包括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勵馨、靖娟基金會等,組成「兒少權益保障法推動聯盟」,擬出民間版修正兒童少年福利法之草案,並正名為「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希望進一步保障兒童與少年的權益,對此,各界肯定修法精神,但認為仍有可修改、討論之處。

照片

 18日起在北、中、南、東四區舉辦民間版「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座談會。
記者蘇品儒/攝影
 
  民間團體有鑑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側重殘補性之保護服務,缺少一般兒童及少年所需之及早權益保障及福利措施,更因應科技化、全球化、少子化下之少年及兒童與家庭間的需求變化,曝露出現行兒少法中的規範已經不合時。兒少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認為,過去對福利的概念非常殘酷,極弱勢的人才能受到國家的保障,但至需要被保護的個案發生之前,預防措施非常不足。現行兒少法多偏重事後的處理,缺乏預防機制,以至於許多兒童及少年未受到完善的照顧,且往往已經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國人應盡可能用公民的角度和態度去思考、理解下一個世代的發展。

  兒少權益保障法的訂定,希望能夠避免兒童及少年走入歧途及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免於成為黑暗社會下的犧牲者。兒少法草案著重在兒少的健康、社會參與、文化、遊戲休閒等保障。例如,兒少有組成學生社團,及跨校學生、社區公共事務組織之權利,提升兒少的自主權;遊戲休閒保障部分,限制學生上課時數,以確保兒少下課的休息玩樂權益。此外,傳播媒體新增的相關規範條例,因應網路普及和媒體氾濫所造成的問題,從預防著手,避免兒少受到傷害。

  經過多次的會議及巡迴座談會,各界紛紛表達不同的聲音,作為修改草案、補足漏洞的指標。例如,在保護項目方面,兒童或少年若因家庭環境不適合其成長發展,導致健康及身心受到剝奪,可由兒童及少年「本人」及「兒少福利機構」申請安置服務,而若有必要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且聲請次數以八次為限<註一>,目的是希望地方政府在兩年內完成兒少家庭重建工作。但針對此法案,勵馨基金會的社工表示,若有安置時間限制,有些孩子在返家後,反而受到更隱密、嚴重的虐待。實務界以不同面向提出質疑,認為其限制不適合用在許多現實的個案身上。兒少盟總召集人劉淑翎說:「以八次為限是大約兩年的中長期安置,是希望他們不是在不確定的情況下被安置,會依其最佳利益提出長期輔導計畫。」雖然在擬草案過程中,對許多問題已提出解決方針,然而待修改與內容不夠具體之處,仍需經過各界的協調與商討。

  台少聯盟自民國九十六年召集民間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相關團體進行修法討論,經過多次會議後,發現過去版本仍然不足以突破基本權益保障的方向,便與立委協商並擋下兩次修正版本,希望有更完整的草案提交立法。今年四月起,集結民間團體及學者與法律界專家,持續七個多月每週召開會議,朝「福利基本法」方向修訂,並參採國際兒童人權公約各項兒少權益概念與內涵,希望能在明年國際兒童人權公約二十週年的時間點完成立法。

  從草案到完成立法,需經過各界更嚴謹的討論與整合,南方社會福利聯盟總召集人卓春英表示,希望能夠整合民間意見,聽見不同的聲音,讓法令更周嚴。確實保障兒童與少年的福利與權益,並使各界達到共識,才能訂定適當且可行性高的法制規範,然而座談會及開會中,皆無政府教育、衛生、司法單位參與,內政部兒童局組長曾平鎮表示,若要法條可行應該要有這些行政單位的參與,政府也將對草案提出對應版本,希望民間一起討論。

  <註一>第八十五條:直轄(縣)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九十一條:直轄(縣)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本法安置兒童及少年之家庭,應於安置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家庭重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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