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文堂-嘉市消費券發放第一階段日期
嘉義市「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第一階段發放日期為98年1月18日
【記者郭姿柔/嘉義市報導】為振興國內經濟,維持國內經濟成長,政府制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並於97年12月5日公佈施行。嘉義市消費券發放市府團隊全體總動員,依內政部指示本「便民」、「快速」及「安全」3大原則,作縝密規劃,投入近千名工作人員於本次消費券發放。
流程簡介如下:
發放日期及時間:第一階段發放日期為98年1月18日。
領取方式:須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至領券所領取。通知單、委託書為同一張,消費券可個別單獨領取,如欲由同戶籍內家人代領者,則須填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未成年人(未滿20歲者)一律由法定代理人代領。未能於98年1月18日領取者,可在98年農曆春節過後,於內政部指定時間赴指定郵局領取。
領取地點:本次領券所之設置依嘉義市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開票所設立之地點為主。東區:91所、西區:101所,合計192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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