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官僚讓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淪為平庸的邪惡
稅務官僚讓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淪為平庸的邪惡
(記者 王郁英 台北報導)台灣通過並施行國際人權兩公約已五年,政府對於納稅人權益保護,成效又是如何?日前在臺大霖澤館所舉辦的葛克昌祝壽論文研討會中,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提到,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人權利之保護』專章,自2010年施行後,已近四年,有3 2次被法院援引,但判決結果引用有利於當事人卻是「0」,不禁令人氣結。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蔡朝安律師認為,納稅人權利保護被壓抑到零,著實令人氣餒,代表人權最後防線的行政法院亦未秉持法律人應有的堅持,是不是就是平庸的邪惡呢?道出我國法令雖有明定納稅人權利保護條款,但並沒有在司法中實踐的窘境。
黃士洲在「稅捐證據排除的規範與實務操作」論文中提到,99年1月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人權利之保護」專章,其中第11條之6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依據。」規範稅捐機關不正取證的禁止,立意良善,但該條規定卻形同虚設,保護不了納稅人,因條文構成要件彼此矛盾,如「稅捐稽徵機關以過失不正當方法」或與「事實相符」,或「非稅捐稽徵機關」觸犯該條,是否適用該條呢?
黃士洲特別引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011年度訴字487號判決的事實經過、原告主張、法院判決理由作為實例討論的基礎,歸結行政法院判決理由,作為證明待證事實所須之「證據方法」,只要不是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調查所得,如係私人提供,而非稅捐機關所勸誘或指示者,則該證據可使用;並採二分法,即當事人漏報稅捐,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還要負協力查稅義務;而稽徵機關拼湊的違章事實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以不正方法取得證據者,稅捐機關可援引,當事人卻無法主張毒樹毒果原則予以排除。
無獨有偶,德國稅捐光碟案件也是類似案例,事實緣起於列支敦士登國以歐洲租稅天堂聞名,2006年1月間該國LGT國立銀行某位員工離職,將任職期間所掌握的機密客戶名單與帳戶資料,存入光碟,遊走歐洲各國兜售,德國聯邦資訊局以500萬歐元買下其中800位德國納稅人資料,經判讀後很多位居高津政治人物都有開戶存款,包括當時德國郵政公司總裁自認逃漏百萬歐元稅款,自此數個政府稅務局食髓知味,競相購買光碟,原因在投資報酬率是10倍進帳漏稅款。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2010年11月9日判決:納稅人被搜索不屬侵害隱私權,是被憲法所容許,亦採兩分法,抗辯違法搜索行為不影響證據的取得,銀行帳戶被侵害是侵害財產權,而非穩私權,從而不適用毒樹果原理。德國司法界雖承認公款購買稅務光碟據以追訴逃漏稅的證據資格,然稅法學界的反省與檢討聲浪一直不斷,課稅的目的、結果固然正確,但能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嗎?且光碟片是聖經嗎?可證明為逃漏行為嗎?提供光碟的銀行行員有無修正、竄改呢?資料可靠嗎?解決問題不能用這種手段,最後各國達成交換資訊協議,讓盧森堡銀行、瑞士銀行等放棄使用光碟稽查漏涗。
反觀台灣稅務檢舉制度,檢舉獎金法源是民國43年制定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無異是綁架稽徵機關核定過程,且實務工作者指出,稅務人員檢舉不得領取獎金,就會有透過人頭檢舉情形發生。更可怕的是罰鍰採倍數處罰,檢舉獎金高達480萬,頗吸引人的,有人貪圖獎金以檢舉為職業的,讓稅務人員不勝其擾。
稅捐檢舉獎金制度的負面效應不僅是稽徵機關淪為打擊、報復工具,綁架稽徵查核(不斷關切、施壓查核結果),而檢舉資料的正確性與有效度難以核實,有處罰鍰才有檢舉獎金下,稅務人員對調查局移送案件,未依職權調查,且未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亦未依所得稅法83條之1「報經財政部核准」,全照調查局移送資料,直接開出巨額稅單並罰鍰,徒增稅務冤案,且稽徵機關過度仰賴稅務檢舉,極易本末倒置使稅務人員迴避課稅應蒐集證據、職權調查的本職,成天坐等天上掉下來檢舉資料,與德國稅務光碟案同樣引來撻伐聲浪。
黃士洲探討稅捐不正取證禁止的宗旨不僅止於憲法上基本人權保護,免受追稅不擇手段的侵害而已,更藉此敦促稽徵機關將查稅預算與資源,轉向革新稽徵技巧與技術,如全面導入電子發票著手,而不是引誘別人犯罪。
主持人蔡朝安律師指出從事稅務工作多年,有利課稅權行使的法條,如實質課稅原則一直被稽徵機關擴張使用,而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法條,卻是萎縮至零,著實令人氣餒,最後防線的司法機關亦未秉持法律人應有的堅持,是不是就是平庸的邪惡呢?這一條令人氣結的規定是權利的算計,蔡朝安律師呼籲未來在修法上,應多予以關注。
第二場另一位主講人輔仁大學法律系鍾芳樺助理教授指出,稅捐正義是稅捐負擔分配的正義,本屆大法官做出很多稅法解釋,被譏為稅法法院,但就目前大法官會議稅法釋憲而言,只有釋字第696號對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是稅捐正義的解釋,對於大法官未做到以稅捐正義解決立法者是否違憲,但也無法透過立法者解決,有最不正義的呼聲,他期待大法官能以積極態度,改造稅捐不正義。
1.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提到稅捐檢舉獎金制度的負面效應不僅是稽徵機關淪為打擊、報復工具,綁架稽徵查核,徒增稅務冤案,也極易本末倒置使稅務人員迴避課稅應蒐集證據、職權調查的本職。
2.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蔡朝安律師指出從事稅務工作多年,有利課稅權行使的法條,如實質課稅原則一直被稽徵機關擴張使用,而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法條,卻是萎縮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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