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的悲哀與恥辱 檢察官權力過大 稅官行政權凌駕司法
台灣人權的悲哀與恥辱
檢察官權力過大 稅官行政權凌駕司法
【記者 沈忻 台北報導】馬總統曾坦言「侵犯人權最多的是政府」,檢視中華人權協會2014年12月公布各項人權指標調查報告,顯示台灣施行「國際人權兩公約」五年成效不彰,政府保障人權的努力還要加把勁!3/15(週日)FM89.3快樂聯播網晚間六點播出的《TORO刑男大律師》,積極致力於推動人權的學者、專家將藉由從國內社會矚目案件一起來探討,政府官員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及「事實認定與證據法則」所衍生之法制與租稅問題。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談到,台灣社會矚目案件形成冤罪,最大因素是「無罪推定論」走不出教室,「偵查不公開」被貼在牆壁上;他表示台灣司法很悲哀!學生走出校門當了檢察官、法官後,「無罪推定」概念在他腦袋就沒了,全台灣最不遵守「偵查不公開」的是檢警人員。
吳景欽以江國慶冤案及太極門冤案為例指出,偵查過程一模一樣,檢察官根據線報起訴當事人,漠視「無罪推定論」,但最後兩案均獲判無罪。他並指出,檢警找不到特定對象時常提高檢舉獎金,利用「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幫助破案,他很懷疑獎金越高「線報」可信度會跟著增加?他舉例江國慶案有破案壓力,當時科技無法驗DNA,僅憑「不排除」調查報告就認定「鐵證如山」;太極門案搜到一把桃木劍硬指是犯罪鐵證,檢察官甚至偵查未完成,就上電視散布消息,違反「偵查不公開」。
吳景欽提到,兩案都面臨行政、刑事無法究責濫權檢察官問題,台灣審判期間幾乎都超過十年,行政究責公務員懲戒效期只有十年,刑事訴訟法也無偵結期限規定,檢察官阻斷法律賦予告訴人的訴訟權,無人能制衡。他指出「江國慶究責案」高檢署撤銷北檢對陳肇敏等人不起訴處分發回北檢已兩年,至今未處理;太極門冤案雖明顯是檢察官濫權起訴,但法院認為太極門弟子不是被害人,非告訴人不能提告,被凌遲後無法究責。吳景欽很感慨!這是台灣人權的悲哀與恥辱。
冤獄平反協會常務理事高涌誠律師指出,冤獄平反協會成立兩年就平反一件「陳龍綺冤案」,由此可想像台灣的冤案究竟有多少?高涌誠表示,台灣司法應改進忽視遵守「正當程序」及「無罪推定」。他並提到,刑事訴訟法的要求理應超越合理懷疑,一定要調查確認證據充分,不應要求被告自我舉證自己沒犯罪。他指出陳龍綺案是台灣首件於再審程序中就先調查證據,幸運獲得平反的冤案。他呼籲!政府應訂立刑事訴訟審理正當程序要求調查證據的標準。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事實認定與證據法則」在刑事案件更困難,警察、檢察官、法官都不在案發現場,而是倒回去辦案,他舉例后豐大橋命案,十幾年歷審判決被告自始都沒認罪、否認殺人,法院以證人證詞就草率判決,從未要求科學辦案。胡博硯也指出,現在雖已要求科學辦案,但事實上警察、檢察官、法官仍活在雷洛的世界,視口供為定罪最重要證據,但口供往往最不可靠,取得供詞的過程需做多次筆錄,時間過久了,可能會有一些遺忘,時間點上就會出現差距。他也指出,科技不斷在進步,過去的科學方法可能被新科學方法推翻,會讓案件有不同結果。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黃俊杰教授提到,協助弱勢團體「耶和華見證人」維護人權與司法正義奮鬥的經驗,讓他體會追求法律正義的過程極為艱辛。他也談到,稅法是財政猛獸,稅捐機關訂立稅法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否則「租稅正義」就蕩然無存。
黃俊杰剖析「太極門稅務冤案」,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認定錯誤。黃俊杰指出,司法機關已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行政機關應尊重司法機關的調查。他並指出,稅捐機關重新事實調查,全部七千多份弟子給付性質申明表都表明是贈與,也依教育部補習教育法認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理當不能再用補習班同業利潤來推計課稅,顯然行政機關剝奪人民行政程序陳述意見的權利,法治國家沒有保障納稅人的賦稅人權。黃俊杰表示「太極門稅務冤案」只要一位有擔當的行政首長啟動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就能解決,撤銷違法稅單。
政府執行公權力,應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事實認定與證據法則」,避免人民無辜受害。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大家一起來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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