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是柯P理念,還是理由?
【新聞疑義1487】「無罪推定」是柯P理念,還是刻意尋找的理由?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
台北市長柯文哲上午宣布北市「聯合採購發包中心」4月1日掛牌成立,未來北市府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採購案,都是聯合採購,開標、決標程序更為公開、透明,節省公帑,杜絕弊端。聯合採購中心的最高首長主任職務由市府技監黃錫薰出任,他在前市長郝龍斌任內,曾任工務局長、新工處長等職務,在新工處長任內爆發新生高弊案,引發議論。柯文哲說,司法未判決前,應無罪推定,所以重用黃錫薰,因為他現在沒有在做事。柯文哲表示,聯合採購包發中心以任務編組,由工務局為幕僚,組織將分為工程組、財物勞務組、及行政組,運作規模採三階段,第一階段為4月1日掛牌成立,代辦非工程機關5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第二階段增加代辦非工程機關的500萬元以上勞務、財物採購,第三階段代辦北市府各機關學校500萬元以上採購,一年的採購金額將近800億元(聯合報104年3月24日報導: 北市成立「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杜絕弊端)。
【疑義】
按無罪推定原則,明定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30. 根據第十四條第2款,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爲無罪。無罪推定是保護人權的基本要素,要求檢方提供控訴的證據,保證在排除所有合理懷疑證實有罪之前,應被視爲無罪,確保對被告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並要求根據這一原則對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所有公共當局均有責任不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如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有罪。被告通常不得在審判中戴上手銬或被關在籠中,或將其指成危險罪犯的方式出庭。媒體應避免作出會損及無罪推定原則的報導。此外,預審拘留時間的長短並不能說明罪行情況和嚴重程度指標。拒絕保釋或在民事訴訟中的賠償責任判決並不會損及無罪推定。」中。
並揭示於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等。
其內涵實含「不得預斷何人有罪(註一)」,也不得「未審先判」。
如果,執掌國家之器的總統或台北市府之台北市長也未審先判,司法「保障基本人權」的主要目的,將無存,那除「司法已死」之外,國家或市府「已亡」之聲,將隨之而來。
所以,北市成立「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其最高首長主任職務由市府技監黃錫薰出任,如果柯P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之理念,自值得贊同;但對照山老鼠怒拔分局長(http://www.ustv.com.tw/UstvMedia/detail/index/module-NewsList-id-20150321A033-type-107-range-type.html )等案,在柯P心中,真的存在著「無罪推定原則」的理念嗎?
無罪推定,在「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主任任用案,似乎只是刻意尋找的理由?不是嗎?
【註解】
註一:為維護基本人權,92年9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納入「世界人權宣言」之無罪推定原則,於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導正預斷被告有罪之錯誤觀念。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128號判例更揭示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法院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引領偵審實務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被告之基本人權(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2169,1481,&job_id=82446&article_category_id=1608&article_id=36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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