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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 各界催生專業財稅法院

2015/04/23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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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 各界催生專業財稅法院

 

(記者周瑞雨 台北報導)長久以來台灣租稅環境不穩定,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解釋法令,加上行政法院法官缺乏財稅專業養成,判決傾向稅務機關,民眾勝訴率只有6%,造成冤稅成災,企業撤資出走,嚴重傷害台灣經濟,各界要求專業稅務法院的聲浪越來越高。今(104)年4月22日台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財政稅務系等單位舉辦研討會,邀請德國聯邦財務法院院長Prof.Rudolf Mellinghoff分享德國財稅法院制度與經驗。他表示,台灣未來如果要向專業財稅法院前進,首先要從法學教育做起,法學教育需要耕耘,稅法審理更需要長時間累積經驗,需要有通案規範效力的指導,法官培訓過程也必須要有很多資源。

 

研討會主題:「財稅專門法庭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國際研討會暨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剖析,現場美國商會、歐洲商會代表及許多會計師、律師及稅法教授、學生都到場關心此一議題。歐洲商會稅務委員會主席陳嘉宜會計師表示,歐洲商會很關心此一議題,台灣稅法不透明,沒有可以遵循的方向準則,不曉得稅法會怎麼被解釋,所以造成投資者裹足不前。

 

Prof.Rudolf Mellinghoff指出,德國財稅法院法官至少要經過法律學院四年,國家考試通過之後還有兩年職前實習訓練,至少有六年的法學訓練時間。實習後再經國家考試得到高分,才會由遴選委員會遴選成為財稅法官。成為法官之後也必須持續自我進修,參加法官學院等相關單位舉辦的學術研討會,每兩年聯邦也會舉辦大型研討會,針對實務上的問題進行討論分享。

 

德國財稅法院共有600位財稅法官,由於稅捐對人民生活影響層面是最大的,所以財稅法官影響效力是大於其它法院。在德國稅務訴訟上,民眾勝訴率有四成,財稅法院負有確保權利保障的義務,財稅法院透過判決來要求稅務機關進行正確法律適用,甚至會指導應該要如何正確核課,而不會單純將原處分回稅務機關。財稅法院有權指出那些稅法是違憲的,法院矯正稅法見解的判決對稅務機關是有拘束力的。

 

反觀台灣的行政法院法官是由一般法官轉任,受訓時間只有三個月,其中一個半月是實習課程,另外一個半月是理論課程,自然無法表現專業,不僅判決傾向行政機關,也常不做終局判決,把稅單再發回稅務機關重做處分,造成萬年稅單。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理事長林賢郎表示,聽到德國制度讓人很羨慕,法院是跟民眾站在一起,在台灣剛好相反,民眾勝訴率只有6%,且事實上稅務機關也是維持原處分,相形之下對老百姓保護差太多。德國有六百位財稅法官,德國人口比台灣多五、六倍,但台灣行政法院法官不到十分之一,還要兼辦其案件。林賢郎指出,早期企業盈餘要強制分配給股東,而且還要稅捐機關核定,稅捐機關核定的很離譜,是實際盈餘的很多倍,有些企業虧錢也被核定有盈餘。分配股東後股東被課所得稅要打官司,法官駁回的理由竟然是「你被課的是所得稅,怎麼會主張公司盈餘?」林賢郎感慨,股東不服被課所得稅就是因為公司盈餘有爭議,法官竟然不懂!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蔡嘉昇指出,「觀念差異會影響到格局差異」,如果微小調整已經無法改善現在行政法院無法保障納稅人權,是否有勇氣砍掉重練,設獨立財稅法院?他指出,德國、美國、加拿大、印度、土耳其及印尼都有專門財稅法院。蔡嘉昇從實務觀察到現在只要復查做出來,財稅機關都說同樣的話,不管納稅人提出什麼新事證都一樣,但就算法庭上財稅機關提不出任何資料,人民大部分還是敗訴。法院裁判公正性有問題,導致納說人只好跟稅捐機關協談解決,當中也出現所謂「顧問」、「有利人士」, 從稅務機關退下來的人從中「輔導」納稅人的怪異現象。行政機關沒有及時糾正讓稅捐機關也沒有改革動力,類似議題一再衍生。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講師蔡孟彥則談日本的制度,日本的稅務訴訟人民勝訴率只有11%,但是他們有很強的審查請求制度(相當於台灣的訴願制度),審理的「國稅不服審判所」由有專業背景的退休法官、檢察官、會計師、律師、稅法教授,組成合議庭,雖隸屬國稅廳下,但所長是德高望重人士,有一定的獨立背景,納稅人會心服口服,因此經過此階段只有一成的人提訴訟,達到紓解訟源、解決紛爭效果。反觀台灣的訴願制度缺乏獨立公正性,效果不彰,等於擺著好看。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則指出,人比制度重要,人好可以彌補制度,人不好再好的制度也無法運作。他認為行政法院法官除了基本法學素養,還有三個必備:1.維護人權的意識要高。2.要有求真求實的心,不懂要問要了解。3.要有敏銳的法感,法律原則要在腦中,那個地方不公平馬上知道,在具體的案件中去判斷,而不是直接照抄行政機關的答辯書。

照片

圖:台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財政稅務系等單位舉辦研討會,邀請德國聯邦財務法院院長Prof.Rudolf Mellinghoff(中)分享德國財稅法院制度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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