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打1999申訴留真實姓名 台北市政府市民熱線卻不受理成案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3點聯絡方式 [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郵政信箱也是住址之一,更何況民眾在租用郵政信箱時[ 個人持身分證件正本,親自至窗口辦理租用手續者,
經核對相關證件確係本人租用 ,即可辦理繳費手續。 ]
民眾主動以真實姓名及郵政信箱向台北市民熱線1999陳情,卻遭拒絕受理成案?
臺北市政府研考會新聞稿104年5月13日
打1999申訴要留真實姓名;檢舉違停請撥110
[ 即日起,民眾透過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申訴檢舉,需留下真實姓名及聯
絡電話,並經話務人員完成朗讀程序後,方能受理成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9條及第173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
陳情案件要點」第3點及第14點所修正的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
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5點及第13點規定,機關在受理言詞陳情時,
須留下陳情人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完成朗讀程序。此項新措施可望有效降低惡
意檢舉的情形,保障檢舉人及被檢舉人權益。之後如有「無名氏」撥打1999申
訴檢舉,僅存查記錄,不再受理成案。 ]
行政程序法
第 169 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
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3點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指陳情人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或言詞(電話、親至機關)向各機關陳述
有關本市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具體陳情之案件。
前項人民陳情案件,如涉及舉發特定對象違反法令者,稱之為檢舉案件。
本府收文之陳情案件;其屬性為檢舉案件或非檢舉案件,由本府研考會或秘書處初步認定,如各機關有不同意見時,
由該機關首長決定之。
五、各機關對同一事由之迭次陳情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
(一)非檢舉案件陳情人第三次陳情,或檢舉案件陳情人第二次陳情時,如無其他足以影響處理結果之新事證或資料補充,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並回復陳情人(除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外,
並說明如以後同一事由再陳情,將不予處理回復)。
(二)依前款規定處理之陳情案件,嗣後陳情人再以同一事由陳情,除仍需依規定收文及登錄外,無須處理及回復,
並於簽准後結案。
(十三)收受本府研考會函轉民眾寄回之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時,須重新檢視案情並再次具體回復民眾。
郵政信箱
郵政法第11條規定,從事郵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情形者,均應嚴守秘密。由於郵政專用信箱租箱人資料涉及租箱人隱私,郵局均作密件處理,不得提供外界參考,但政府或司法機關因公務需要得函請郵局提供。
公眾欲租用郵局設置之專用信箱,請逕向各地郵局洽索申請書1份,印鑑單2份填寫 ,交付經辦窗口辦理。
個人申請者:本國國民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繳驗護照或居留證。個人持身分證件正本,親自至窗口辦理租用手續者,經核對相關證件確係本人租用 ,即可辦理繳費手續。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