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地主竟設墓碑?
【新聞疑義1536】租地,地主竟設墓碑?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 刊出)
【新聞】
陳男不滿魏姓地主在他承租的土地設置「五人之墓你不動我不動」的墓碑,陳認為魏設墓碑的行為,主要是要讓土地不被法拍,因此以鐵鎚敲碎墓碑,魏控毀損鬧上法院,陳去年出庭時卻向法官指稱魏是「詐騙集團」,魏再告誹謗,雄檢偵結,認為陳的指控無惡意,不起訴。46歲陳男4年前向魏男承租位於大樹區的土地,3年前魏姓地主雇人在土地上施作「五人之墓你不動我不動」文字的墓碑,陳不滿持鐵鎚砸毀,去年5月間魏發現,指控陳涉嫌毀損、侵害墳墓屍體罪。陳男在描述案情過程時,公開指責魏是「詐騙集團」,陳開庭時表示,魏男因擔心土地被農會法拍,請人施作墓碑,墓碑下面沒有東西,設碑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讓民眾不敢下標,魏還要求他配合演出,他不願意才砸毀墓碑,魏的行為是「詐騙集團」,魏再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經查,陳男涉嫌毀損罪嫌,今年初一審判決出爐,他遭判處拘役十天,得易科罰金一萬元,陳另涉侵害墳墓屍體罪,但檢方查無墓碑下有存放過遺骨的事實,處分不起訴 (聯合報104年8月24報導: 租地設墓碑 租客敲毀:裡面空的)。
【疑義】
按租賃,乃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約定,出租人以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之契約。
換言之,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在租賃範圍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該租賃物之權利(即租賃權),出租人或第三人如有妨害承租人之租賃權時,承租人除得依約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處理外,如仍是占有人,非不得依民法第960條:「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之規定及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478判例「占有被侵奪,請求回復占有,須先證明原有占有之事實。」之意旨為之。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本案陳男,實無必要持鐵鎚砸毀「五人之墓你不動我不動」文字之墓碑,而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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