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能否保障人權淘汰不適任法官?
法官法施行能否保障人權淘汰不適任法官?
(記者 廖旻珊 台北報導) 近年來,法院出現多起爭議判決,引發淘汰不適任法官、恐龍法官的議題,而法官法的施行是否能解決這個問題?8/30(週日)晚間六點到七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特別邀請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一起來探討審判獨立和法官的考績制度。
洪英花指出,法官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是法官的評鑑及淘汰不適任法官。她認為一個好的法官本來開庭態度就要懇切,要有禮來聽訟,法官也是人,難免有部分法官開庭情緒會失控,或是有時候因為審理案件太勞累就疏於準備,但是現在有法官法的監督機制,加上有評鑑,像過去人民到法庭,可能法官、檢察官有態度不佳的情況,或是審案有違背職務以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這些讓國民不滿意的部分,透過評鑑機制,這幾年都有一些不好的法官跟檢察官被評定。她認為對整個司法以及對司法人員本身的自律,是有促進作用的。
人民是否可以取得法院審理的錄音檔案,洪英花認為法庭錄音檔是最能夠還原開庭過程中一個最完整最具真相的科技筆錄,雖然當時司法院一再抗拒,不過法院組織法已經把人民拿到錄音檔這個權力還給人民了。照目前法院組織法90條之一的規定,雖然取得錄音檔還是要法官的裁定,但是只要是法律目的的使用,並沒有個資法的問題,本來就規定要公開審理,審判過程的資料跟檔案,當然當事人有權利取得,他才有辦法防禦,就算當事人要拿來申請做評鑑之用,這也是正當目的,因為評鑑機制就是要監督法官,這符合法官法的目的,是沒有拒絕的理由。
洪英花提到刑事法官不同於古時候的包青天,包青天是從調查證據到依職權究問最後下判斷都一手包辦,刑事法官一定要保持一個超然中立聽訟的角色,尤其我國現在刑事訴訟法又採改良式的當事人主義,兩造比如說武器的對等,尤其檢察官又代表國家的專業公益代理人,他有國家的公權力還有威權,而代表人民這一方的辯護人,他的資源比較薄弱,所以這個時候,法官更要特別注意到武器平等,還有防禦平等的這個問題。檢察官雖然代表國家來起訴,但是在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上,他是要盡相當充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他舉證不足,當然法官就必須要下無罪的判決。
洪英花強調被害人是主角,但長期以來在法庭被忽略,已經被疏離到連配角都快要不是了。被害人是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他最知道自己的痛,自己的是非,自己的不公在哪裡,如果可以讓他跳到第二個公訴人的地位,第一個他可以協助檢察官來維護他個人自己的權益,被害人他本身實質的物質損害及精神損害,都可以在刑事訴訟裡附帶解決。現在很多法官從調查庭到審判期日前,都會讓被害人來參與,尤其在詰問調查過程當中,被害人不懂調查的過程,有時候法官可能會適當的讓被害人說出他的想法,再由檢察官來協助他,但這樣畢竟還是比較間接,所以目前學界還有各界都有在重視被害人第二公訴人這個地位。更多精彩內容歡迎關心人權的朋友按時收聽,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 收聽。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