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開干預審判鎖鏈 移送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評鑑或道歉並辭職
公民記者:朱水文
民間司改會對身兼司法院副院長的蘇永欽解釋的大法官之一,
於李震山等四位大法官歡送會致詞時,主動聲稱針對釋字第732號解認為「媒體報導」有誤,之後並且接受採訪表示,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上述之發言顯屬不當,特於2015年10月14日於司法院提出移送法官評鑑記者會。
蘇永欽大法官,已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乃是個人有意之操作,企圖干預審判,嚴重危害司法獨立。其已經是不適任大法官,更是失格的副院長除非其立即道歉並辭職,否則即應移送法官評鑑。
一、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
大法官下有書記處,並設有發言人。蘇永欽既非主席,亦非發言人,沒有資格代表整體大法官發言。恣意對外發言並評論解釋文,已有僭越之虞。
二、有心操作而非無意過失:違反自己向來反對大法官「討論個案」的立場
蘇永欽正是反對「憲法訴願制度」的代表性人物。所謂「憲法訴願制度」就是怕大法官除了可以決定「抽象法律」是否違憲之外,還可以一併判斷,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也就是「個案」),是否也違法違憲o
例如,有關「違憲審查」與「釋憲聲請人能否得到救濟」蘇永欽在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中,就清楚提出自己的看法,認為兩者應「相互脫鉤」.[參考蘇永欽「裁判憲法訴願?」一文,於2007年3月發表於《法令月刊》第58卷3期,第4-22頁。]
現行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人民聲請程序,為單純客觀的規範審查程序,此所以解釋結果也只作系爭法令有無違憲的認定,解釋文和理由書都不對聲請人的主張作任何敘述和回應,對於敢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也不作任何說明。
蘇永欽此番的公開言論,對於釋憲「聲請人的主張」既作「敘述」、還作「回應」更是「對於敢動程序的原因案」作出「美河市開發案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堪稱是具體又明確之「說明」。對於獨立審判法院不「尊重」。
三、企圖利用副院長身份,影響法院之公正審判:
蘇永欽身兼副院長之高位,可以透過司法人事的權力,掌控司法人員的升遷、懲處與調動,影響審判獨立。絕對清楚自己對司法的影響力與殺傷力。
蘇副院長對其體個案公開發表如此明確的「個人意見」未來法官倘若否決再事,有可能是考量升遷因素,揣摩上意。就算是基於法律確信的判斷,也易遭此質疑。無論如何,都會造成人民對司法信任的傷害。
《法官倫理守則》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蘇永欽挾其副院長身分,
對美河市土地開發「個案」公開發表評論,更實質認定了「事實」與「涵攝」的範園,等同隔空對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下指導棋,嚴重侵害審判獨立,背棄了其身為大法官、身為法官守護法秩序的許諾,已屬不適任大法官。
民間司改會將對蘇永欽大法官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並呼籲蘇大法官應主動請辭下台,為其不當言行對司法獨立的傷害,負起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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