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大法官解釋,卻輸了法院官司? 法學界呼籲建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
贏了大法官解釋,卻輸了法院官司?
法學界呼籲建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
(記者白玉/台北報導)理律法律事務所50週年系列研討會「全球化時代的法治發展」,104年9月25日(五)下午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針對「全球化時代下之公法新思維」,探討「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之作用與效力」與「兩公約及憲法基本人權於我國行政訴訟實務之實踐與展望」兩大主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表示,大法官為維護法安定性原則,就違憲的法律或命令,採取「定期失效宣告」之解釋模式,卻形成人民「贏了解釋,卻輸了官司」,無法獲得救濟的難以理解現象。話題敏感又犀利,吸引數百位關心相關議題的律師同道與民眾出席。
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暨合夥律師李念祖致歡迎詞時表示,真正理想的法治社會,大部分的律師應該能夠在法院以外的地方,以律師的專業知識,為當事人在沒有發生訴訟之前,就把法律的問題解決。他非常希望有機會把憲法的觀念在法院裡面散播,讓法官懂得直接運用憲法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之作用與效力」由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大法官主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在「建構與大法官認真的司法文化—從定期失效解釋的個案適用談起」報告中指出,憲法第171條第1項及第172條分別明文規定,當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而「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就是國家用來制裁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違反憲法行為的機制。基於權力分立與民主原則,大法官為尊重代表民意之立法權,也為維護法安定性原則,避免法律真空造成的不平等或更大危害,因而就違憲的法律或命令,採取「定期失效宣告」之解釋模式,給予立法者有制定合乎憲法意旨且取代違憲法律或命令可能性的空間,然而卻形成人民「贏了解釋,卻輸了官司」,無法獲得救濟的難以理解現象。
錢建榮以「流浪法庭30年」的其中2位主角聲請冤獄賠償等案例,凸顯遇上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解釋,只要法律還在「有效期限」內,聲請人都只能「為人作嫁」,無法享受憲法官司勝訴的無奈處境。針對此種現象,法官於個案上的因應與適用,錢建榮提出二項建議:一、靜待違憲法律修正後再行審結,二、於違憲法律未失效前直接適用大法官解釋意旨。錢建榮也坦承在過去實務上,很多法官不看大法官解釋,行政機關更是如此,所以有些經大法官違憲解釋的法令,10年、20年、30年都沒改!錢建榮在報告中寫道:「試想,所有的法院與法官,其審判的權力都是來自憲法,法院若不知道認真對待憲法,是不是忘本?荒不荒唐?」
李念祖針對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表示,曾經拿到一年定期宣告失效的大法官解釋,他非常高興也非常得意的告訴客戶這個好消息。客戶代表也很高興:「那就表示說過去繳的罰款都可以退還給我們?」他跟客戶說,其實不是這樣子。客戶問,「那就表示說我們從現在開始不會再被罰了?」他又說,其實也未必是這樣,因為一年以後失效,所以這一年可能還是會被罰。客戶說,「那就表示說我們一年以後可以不被罰?」其實也不一定,因為如果一年內修法完成的話,還是會被罰。當時客戶接下去問了一個他沒有辦法回答的問題,「那李律師你告訴我,我們贏了是什麼意思?」李念祖感慨的說,當律師應該要把腳放在當事人的鞋子裡面去體會他的感受,讓他知道法治是什麼道理,如果你跟他講憲法可以保障你的權利,他卻覺得憲法是假的,律師存在就沒有意義;憲法是救濟當事人最重要的根本,法院不用憲法,那憲法還要來幹嘛?
針對「兩公約及憲法基本人權於我國行政訴訟實務之實踐與展望」此研討議題,報告人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定基以「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對司法實務的影響—以行政法院為觀察中心」為題發表研究,他指出2009年我國正式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兩公約施行法後,我國人權保障除了憲法基本權力條款及大法官解釋外,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及相關意見、解釋也成為我國法的一部分。劉定基以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作為研究對象,統計相關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後」援引情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動援引竟是0,敬陪末座;而各法院逐年引用國際公約裁判「數量」的增加,也未必能與人權保障的落實畫上等號。
劉定基期待行政法院能多投注心力思考如何有意義、無所偏廢的援引憲法、大法官解釋及相關人權公約的規定,使裁判的論理更為周詳,甚至能在行政訴訟制度上有所突破,才能真正將我國人權的保障提升到一個新的層次。
P1.「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之作用與效力」場次,由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大法官〈右二〉主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右三〉報告,與談人為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陳淳文〈右四〉及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李念祖律師〈右一〉。
P2.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定基指出,統計相關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後」援引情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動援引竟是0,敬陪末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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